
如果權力不受監督制約就會如同洪水猛獸,必然導致濫用和獨裁,權力也會變成害群之馬。人民行動黨自執政開始就注重發揮法律和制度的監督作用,引導各項權力分工合作、相互制約,形成良性制約監督機制,從而使執政權力擁有分權制衡向度和控權屬性。
以法定權力制約權力。新加坡實行議會共和制,人民行動黨長期保持執政黨地位,「人民行動黨取得對公共權力的絕對支配權」。人民行動黨執政後,並沒有因為自身的權力優勢而任性施政,而是通過憲法法律對權力的科學配置和頂層設計逐步實現了權力制衡。
新加坡各權力主體如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機構的職能法定,各負其責,1991年憲法修改後,雖賦予總統更多權限,但總統從選舉到履行職權都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監督。雖然總統可以制衡政府,但國會和總統顧問理事會可以制約總統。例如,總統必須向總統顧問理事會諮詢意見後,才能委任民事服務要職人員,才能批准或否決法定機構、政府部門等的財政預算。國會也可以制約總統權力,如果總統不顧總統顧問理事會的反對意見,堅持否決政府呈報的會動用儲備金的財政預算案,而政府不同意總統的決定,可以將問題提交國會討論決定。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只要得到大多數議員支持,就能得到批准。為了防止總統陷入政黨利益之中,新加坡憲法規定,總統候選人「在被提名時,不屬於任何政治黨派」,總統候選人在參加提名時都要宣誓脫離政黨組織,參加競選總統時不得佩戴任何政黨的徽章或競選標誌。
以法律制度進行有效監督。以法控制權力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權力只有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經過多年完善,新加坡形成了自身特色的依法治權的制度。新加坡法律制度完善且運作周到細密,涉及政黨權力制約的法律主要有《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政治捐贈法》《新加坡社團法》等,並且人民行動黨還制定了本黨的《人民行動黨章程》。這些法律法規和人民行動黨的章程,一方面,按照憲法關於權力的設計,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獨立和制衡,另一方面,在人民行動黨一黨獨大的情況下,這些法律制度保證其他政黨一定程度的發言權,「以對執政黨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督」。
與此同時,針對政府行政權專門建立了嚴格的監督制度。根據新加坡憲法,內閣總理擁有的權力廣泛,但並非可以任性用權,議會可以通過質詢詢問、國政調查、不信任票及彈劾等制度規定監督內閣總理。並且,新加坡「實行雙重檢查制度,確保一個官員的決定必須由另一個官員審查或監督」。此外,人民行動黨還建立了嚴格的司法監督制度。司法審判權由法院行使,國家檢查權由檢查廳行使,司法行政權由政府法制部行使。這三方面的司法權力分工合作,制約監督施政權力。新加坡實行司法獨立制度,法官實行終身制,任職後除非失職瀆職,不得隨意免職和調離。這種制度保證了司法權對於其他權力的制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