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跨境婚姻一直以來都廣受關注,在中國和新加坡兩國之間,無論是拿到新加坡綠卡的中國夫婦,還是中國女子嫁給新加坡男子的跨國婚姻,當感情出現危機涉及離婚時,需要面臨子女監護權、婚姻財產分配,以及離婚後能否留在新加坡生活等諸多現實的問題,在哪裡離?怎麼離?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2021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修訂和調整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最近,我們又接到了一些新移民的諮詢,故,小編對原文進行相應的修訂和調整,遂成此篇,以供參酌。
根據《婦女憲章》第93、94條的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夠在新加坡申請離婚:
配偶一方或雙方的常住地在新加坡,在離婚訴訟前在新加坡居住三年以上;並且
兩人婚齡至少滿三年,則可以在新加坡申請離婚。除非婚內存在不道德的行為,或婚姻異常艱難。
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國籍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為了節省時間,也可以選擇回中國辦理協議離婚。
一般情況下,新加坡及中國的離婚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一)在處理流程上,中國的協議離婚時間較快,成本較低;在新加坡,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所需流程也比較複雜,花費相對高;
(二)對於婚前財產,在中國離婚不做分配,歸各自所有;新加坡則將婚前財產的兩種情況納入婚姻財產分配的範圍:婚後雙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前資產在婚後顯著升值的部分;
(三)對於婚內財產,中國以夫妻共有制為主,不管一方婚後有無收入,對家庭有無貢獻,離婚時都是按平均分配的原則處理財產;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並不以平均分割為原則,而是以個人制為主(物權相對獨立),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增加的直接貢獻及間接貢獻,來決定分配比例;
(四)中國的婚姻法沒有法定贍養費制度,僅規定了個別生活困難可以協商幫助的情形;新加坡有法定贍養費制度,一般情況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間或離婚後,有贍養子女(直至21歲)和妻子(直至前妻去世或再婚)的義務,確定數額時會考慮諸多因素;
(五)還有,對於子女撫養權制度也諸多不同規定等等。
所以,在不同國家離婚,其結果存在很大的區別。
為此,小編對照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新加坡的《婦女憲章》,結合婚姻家事案例,從程序和實體問題上,就兩個國家離婚制度的異同之處進行對比,供大家參考了解。

一、離婚方式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指男女雙方對離不離、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權等存在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註:《民法典》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內容。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登記程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二)在新加坡,所有的離婚都是訴訟離婚案,不論雙方對離婚有無爭議,都必須經過法庭訴訟程序,由法庭做出離婚判決。
1、無爭議離婚(協議離婚),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亦鼓勵對於離婚相關事項無爭議的夫妻,按非對抗簡化程序辦理離婚。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子女及贍養費等全部附帶事宜達成共識,這將免除所有的法庭開庭程序,僅需要向法庭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的事宜是由律師處理的。除了到律師樓簽署文書以外,離婚雙方都無需出庭,協議離婚手續的費用也比一般的訴訟離婚途徑便宜得多。
2、有爭議離婚,是指配偶一方或雙方對離婚及附屬事項的其一或兩者都有爭議。有爭議的離婚訴訟步驟比較複雜,包括要提供更多附加資料、預審會議、在兒童為本的衝突處理中心(CFRC)進行調解(如果案件涉及幼兒),以及包括申請臨時判決在內的多個聽證會等。同時,相對於協議離婚,各方的壓力和成本也更大,包括夫妻雙方、律師及法庭。
另外,對於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可向該使館申請離婚登記,也可以在中國國內民政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及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如果中國公民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加入了外國國籍,如要離婚,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境內一方當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而,如前所述,中國駐外使領館依據《民法典》也調整了離婚辦理手續,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雙方自願離婚的,向大使館提出辦理離婚申請,也要按新規執行,執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
二、訴訟流程
(一)在中國,一般情況是將解除婚姻關係和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同案審理,並在一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如果原告起訴只主張解除婚姻,不分割財產,被告無異議,法官也可以只審理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問題另行起訴。中國的訴訟是二審終審制,如果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不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一審即為生效判決。
(二)在新加坡的離婚訴訟程序分兩步,
第一階段:解除婚姻關係,要求原告必須證據充分確鑿,證明雙方感情無法挽回的破裂,則家事法庭做出臨時判決。
第二個階段:附屬事項的處理,包括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婚姻財產的分配等,夫妻二者須於附屬事項達成一致,或做出臨時判決三個月之後,方可申請最終離婚判定,以其中較晚完成者為準,故而整個流程最快四個月,慢者遙遙無期。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最終離婚判決才代表該婚姻關係的徹底結束,雙方才正式恢復單身。新加坡也曾經出現過在臨時判決之後、最終判決之前,夫妻其中一方不幸過世,法庭判決雙方依然以夫妻身份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三、離婚的時間限制
(一)關於離婚的時間條件,中國《民法典》並無普遍性的限制規定,僅對以下幾個特定時期的離婚作出了單獨的要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新加坡《婦女憲章》則規定,原則上夫妻在結婚三年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婚姻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根據新加坡判例的說法,這項聽起來不合人情的規定製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婚姻的神聖莊嚴,讓民眾意識到婚姻非兒戲,不能隨心所欲想結就結,想離就離」。那麼,什麼樣的情況才足以構成「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婚姻道德」?成文法在此並無具體規定。而判例法中,成功證明確實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婚姻道德的情況及其罕見。
在Ng Kee Shee訴Fu Gaofei一案中,女方先限制雙方發生親密行為的頻率,又在結婚三個月內便離開男方開始事實分居,稱結婚是一個錯誤,並從此拒絕溝通和交流。法庭認為女方的態度(而非行為),造成了男方的嚴重困難,因此准許男方提前申請離婚。而,在Foo Teck Kuan訴chan Yoke Han一案中,女方多次出軌,不僅是在他們的住所內,並且在男方面前故意和其他男人親密,因此,構成嚴重違反婚姻道德。
相比在中國很多年輕夫婦「閃離」,如果中國適用對離婚時間的限制,會不會降低衝動型離婚的發生率呢?
四、判定離婚的標準
(一)中國《婚姻法》的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註:《民法典》又新增了一種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判決離婚的門檻,也給當事人留下 「離婚兜底情形」,避免了當事人多次訴訟離婚都始終未判離婚的情況發生。
(二) 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條規定,離婚標準是「婚姻已破裂,併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無論是協議離婚或是有爭議離婚,離婚的原因都需滿足以下五類之一:
1、被告婚內通姦,原告不能忍受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2、被告行為不當,原告不能忍受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3、原告遭被告遺棄至少兩年;
4、雙方已分居至少四年(如雙方達成協議,則為三年);
5、一方離家出走或失蹤,也可以使離婚成立。
具體而言,
1、什麼是通姦?
(1)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注意,必須是性關係,與第三者發生的任何程度的親密行為都不會被視為通姦。
(2)原告必須在發現對方通姦後的6個月內提出離婚。
(3)提供通姦的證據,被告大機率是不會在法庭上承認存在通姦行為,只有被告的書面供認,或者私家偵探的報告證明,才算通姦的證明。
2、什麼是行為不當?
「行為不當」的定義很模糊,相對主觀,每個人對「不當行為」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樣,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不合理行為包括:
家庭暴力;
不忠;
身體虐待或暴力威脅;
言語攻擊;
藥物濫用;
酗酒導致攻擊性或不合理行為;
屢次非難或辱罵被告;
對被告的不尊重行為;
在財務上不負責人的行為影響了原告或子女;
賭博成習,導致債務拖欠或耗盡家庭共有積蓄;
經常晚回家,且身上有濃重酒精或香水味道;以及
在情感上忽略或遺棄被告。
注意:單次的行為可能不能被視為行為不當,而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發生則更有可能被視為行為不當,法庭會考慮累積效應。
如果原告以行為不當作為離婚理由,法庭需要審查原告是否無法忍受與被告繼續生活,以及將雙方在婚姻中所展現出的性格和態度接納,來判定行為不當是否成立。
另外,如果被告存在出軌不忠的行為,原告可以基於行為不當而提出離婚,則無需獲得被告承認出軌行為不當的供詞,也無需聘請私家偵探的證明。所以,如果配偶有不忠行為,原告以行為不當提出離婚的舉證責任相對更輕。
3、遺棄
在提出離婚之前,B已經至少連續兩年遺棄A。A必須證明B有意圖通過遺棄A而長期終止這段婚姻,而且不打算回到A的身邊。這是非常重要的。
4、經配偶同意分居3年
原告需通過幾下幾點證明分居:
(1)雙方是自願、主動選擇分居。如果是一方因為被派遣至海外工作,或是入獄,則不能算是主動分居;
(2)婚姻生活喪失。兩人同住一個屋檐下,也可以建立分居關係。雙方需要證明兩人有各自的家庭生活,彼此不履行典型的配偶職責(包括為對方做飯、一起吃飯、為對方洗衣物、照顧對方等)。
如果當事雙方在短時間內重聚,分離仍然可以視為連續的,但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分離的總時間至少為三年。
當決定獨自生活時,一些夫妻會選擇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分居協議,分居協議內含有分居時期夫妻雙方關係的條款。雖然該文件不能改變這段婚姻在法律層面的狀態,但三年後離婚時,可以作為有力的分居證據。
5、已分居4年
該理由通常出現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具體分居的要求與上述無爭議離婚相同,但分居四年以上,則無需獲得對方對離婚的同意,雙方無需達成協議亦可離婚。
對於提出離婚的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符合以上幾種情況之一,離婚才可以成立。那麼,在指出對方的過錯時,往往導致互相指責的情況出現。有離婚人士表示,分居導致他們的生活被耽擱了三、四年,對雙方和孩子的情緒健康都造成損害。
2022年初,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婦女憲章(修正)案》,在保留現有五項離婚理由之外,加設第六項理由「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這意味著夫妻將共同承擔婚姻失敗的責任,無須以訴方和辯方的對立身份辦理離婚手續,避免陷入開撕、互揭瘡疤的局面。
二者對比,中國要求婚姻關係「感情破裂」,新加坡法律強調是「無法挽回」,「破裂」是雙方的絕望,「挽回」還需多一個步驟和行為,中國很多以「性格不合」為由達成離婚的夫妻,而這樣單一的理由在新加坡是很難達成離婚的。如前所述的非對抗簡化程序辦理離婚,也不是簡單敘述感情破裂就可以過關的,在實務中,往往需要向法庭提供雙方曾經做過「挽回」和努力的證據,才可能判決離婚的。所以,在維繫婚姻上,新加坡法律比中國的要求更嚴格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