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挑戰:在新加坡和中國離婚有什麼不同?

2024年06月27日   •   5643次閱讀

五、過錯方損害賠償

(一)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

(2) 與他人同居;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 有其他重大過錯。

實務中,法院通常在5千-10萬元人民幣以內判定賠償金數額,甚至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以此為由酌情作出傾斜。

(二)在新加坡,有無過錯並不影響婚內財產等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加坡法律,法院在決定財產分割等附屬事項時,通常不考慮各方有無過錯及婚姻破裂的原因,任何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或「不道德」幾乎不會得到任何好處。調解往往是就附屬事項達成協議的最佳解決辦法。

六、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離婚的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一併處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規定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民法典》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明確新增了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此外,夫妻還可以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進行婚前或婚內約定,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二)新加坡的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且只對要處理的婚姻財產作出界定,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婚姻財產包括:

(1)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任何財產;

(2)為了居住、交通、家務、教育、娛樂、社會和審美等目的,婚後由雙方及其子女日常使用的婚前財產;

(3)婚前獲得的資產,但在婚姻期間其資產獲得顯著升值的部分(「顯著升值」包括價值較大的家庭裝修、股票的股息等)。

但是,下列資產不屬於婚姻財產的範圍,不做分割:受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或者受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沒有在婚姻期間獲得顯著升值的資產。如果對繼承來的房產進行了裝修或改建增值,由雙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可以分配部分給另一方。

(4)另外,新加坡法庭對於婚前協議採取的是「形式上認可實質上不認可」的態度。新加坡法律要求,婚前協議只要在符合新加坡《婦女憲章》,也就是和法庭判決的結果沒有本質區別時,該婚前協議才有效。比如,如果婚前約定,離婚後可以不支付或支付小額的贍養費給妻子或子女,或者和孩子監護權相關的內容不符合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則,那麼法院是不會認同的。此外,法院會重視依據外國法律起草的婚前協議,前提是該國法律與新加坡的國家政策不相牴觸。

(5)新加坡法院對婚後協議(包括離婚協議)會比較支持,但需要確保相關協議不會顯失公平。

七、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包括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金補償等。

註:《民法典》正式將照顧無過錯方列為離婚財產分割處理的原則,讓判決更加有法可尋。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實踐中,無論婚內還是離婚時揮霍、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該方都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該財產。

(二)新加坡財產分割的方式,可能會因婚姻狀況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但法院不會簡單的把婚姻財產一分為二,法官會根據以下因素綜合考量,並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婚內財產的分配比例:

(1)雙方為取得、維持和增值家庭資產而作出的金錢、財物或工作上的貢獻程度;

(2)任何一方為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義務支出;

(3)婚姻中子女(如有)的需要;

(4)各方對於家庭安寧所作出的非金錢貢獻,包括照顧家庭或任何一方的老人或體弱的家庭成員,以及為對方事業提供的支持;

(5)雙方在考慮離婚時就婚姻財產的所有權和分配達成的任何協議;

(6)婚前協議中針對資產分配的任何約定;

(7)各方在離婚後的財務獨立性—法庭會考慮各方的工作能力和學歷。

關於「非金錢貢獻」,對於婚姻短暫且無子女的情況,不工作的一方因為對家庭的貢獻很少或沒有貢獻,獲得資產份額的機會非常小;根據新加坡律師分享的實務經驗,「婚姻短暫」一般是指十年以下的婚姻,而婚姻時間較長,比如20年以上,女方因照顧家庭成為家庭主婦,從未出去工作,法院可能將婚姻財產的約35—40%判給女方,算作女方對家庭貢獻的認可。

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八、配偶贍養費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時可處理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

(二)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從結婚之日開始,丈夫就有給付贍養費給妻子的責任和義務,不管妻子是否有職業和收入;夫妻離婚後,丈夫仍要支付贍養費給前妻,直至前妻再婚或死亡為止。除非這段婚姻短暫或妻子擁有良好的收入,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丈夫失去正常生活的能力,亦有權申請配偶贍養費,而不需要支付妻子贍養費。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以協商贍養費數額,協商不成的,法庭將會根據相關因素做出判決,《婦女憲章》第114條的具體規定以下:

(1)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擁有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擁有的收入、收入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2)雙方在婚姻中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擁有的經濟需要和責任;

(3)家庭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5)婚姻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疾;

(6)各方為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管理家庭或照顧家庭所作的貢獻;以及

(7)在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在婚姻解除後無法獲得的價值或利益。

贍養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也有權在判決後的任何時候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贍養費金額。在裁定配偶撫養費時,新加坡法庭的目標是希望達到公平公正,讓前配偶的經濟狀況與離婚前的情況下保持同一水準。

這個公平原則,對於以前生活水平很高的配偶比較有利。舉個栗子:新加坡法院的一個案例 Lee Yong Chuan Edwin 訴 Tan Soan Lian (2000) SGCA 68,男方上訴請求降低贍養費(一審判決男方一次性支付10年贍養費共計96萬新幣)。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12年,並有兩個子女,是一名家庭主婦,她通過管理房屋和照顧子女為家庭福利作出了貢獻。因為男方受僱於一家大型建築公司擔任高管,這對夫婦日常習慣了奢侈的生活方式。法院對所有這些情況以及妻子在離婚後不具備就業技能的事實作出了考量,維持了96萬新幣贍養費的判決(按每月8000新幣計算),駁回了上訴人將贍養費減至每月4000新幣的要求。

在這樣的案例中,如果妻子的工資足夠,或者是獲得了婚姻財產的很大一部分,法院可能會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少額的贍養費,甚至只判決象徵性的一元贍養費。注意:即便只是象徵性的一塊錢,可能也不會去執行,但當受助方今後出現困難時,基於離婚時的這個贍養令,受助方即有權向原配偶主張增加贍養費。在 APE 訴 APF 一案中, 上訴法庭明確,如果在離婚的初始階段沒有獲得贍養令,之後將不可能獲得任何贍養費。這一事實在轟動一時的Tan Bee Giok 訴 Loh Kum Yong 1997案件中再次被強調。

贍養費體現了新加坡法律向婦女傾斜保護的立場,而在中國婚姻關係中則更多的體現男女平等的理念。

九、子女的監護撫養

(一)中國對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包括:

1、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是: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司法實踐中,秉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通常會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如果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撫養費的給付。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關於撫養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變更子女撫養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可以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之訴,通常存在以下三種情況:1、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2、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3、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在新加坡,子女的監護權是離婚訴訟中十分重要的附屬內容。法院在夫妻雙方就子女的撫養、教育、經濟支持等方面做出最好的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許其離婚的(即拿到最終判決),除非讓一方或雙方做出這種安排不現實,或者法院根據案情認為應判決離婚,而一方或雙方承諾將會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供這種安排的結果。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審理事項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監護權:指誰來作出有關的重大決定。例如,移民、改名、教育和宗教信仰問題

撫養權:指誰來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探視權:另一方家長探望子女的安排

贍養費:撫養子女的開銷

1、新加坡子女監護權有四種不同類型:

(1)全權監護權:判令一方父母有權為孩子做出所有重要決定,法院判決的理由如下

a) 夫婦無法和諧地交流

b) 父母一方因其他附屬事項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

c) 一位家長曾虐待過孩子

(2)共同監護權:是指父母雙方都有權為孩子做出重大決定(新加坡法院批准的共同撫養權多於單獨監護權)。

(3)混合監護權:一方父母被授予監護權,他/她應與非監護父母討論任何有關子女福利的問題。

(4)分割監護權:是指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時,將每個子女的單獨監護權分別判給父母雙方。但是,法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這樣判決,而是會把幾個孩子都判給其中一方。理由是孩子的家庭已經不可避免的要離開父親或母親,不能讓兄弟姐妹再分離。而在中國,如果有2個孩子,離婚後通常是一邊一個。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類型時會考量的部分因素包括:兒童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目前的生活安排、孩子的願望、父母的願望、孩子的年齡、父母的經濟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擁有更好財務能力的父母並不意味著他/她比另一位父母擁有更好的優勢。此外,法院不會把父母的意願和偏好放在兒童福祉之上。

2、撫養權(照顧和控制權),在新加坡,通常情況下法庭會將幼齡子女的判給母親,而很少判決由父親單方撫養,除非獲得母親的同意或母親虐待或忽視子女。對於年齡比較大的子女,法庭會委派社工與該子女談話,參考子女自己的意願並作出判決。另一個選擇是共同撫養,即父母雙方享有相等的與孩子相處的時間。總而言之,撫養權唯一判定依據是維護子女的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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