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一個以廉潔著稱的國家,其清廉指數長期在世界範圍內均名列前茅,在亞洲更是首屈一指,無國可及,其反腐敗機構——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簡稱CPIB)在亞洲乃至世界上都享有盛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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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如何產生的,它在調查新加坡的腐敗方面有什麼權力,它又是如何處理一些著名的貪污案件的呢?本文將為你揭開CPIB的神秘面紗。
CPIB的起源和演變
CPIB的前身是新加坡警察部隊的反貪污科,由英國殖民政府於1952年設立,是亞洲區首家反貪機構,也是歷史悠久的亞洲反貪機構。當時,新加坡警察部隊的腐敗問題盛行,甚至有警探參與了一起鴉片走私案。政府為了遏制腐敗,成立了一個小組來審查反貪污科的工作,並在總檢察長的職權範圍內成立了CPIB。
CPIB最初只有13名人員,其中大多數是短暫借調到該局的,由於調查時間和能力有限,以及調查其他警察的「社會恥辱」,CPIB的效果並不理想,腐敗仍然猖獗。
1959年,新加坡實行自治後,由開國總理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政府上台,開始對腐敗採取零容忍立場。1961年,CPIB被納入內政部的職權範圍,並在史丹福道擁有自己的辦公空間。它一直留在那裡直到1984年,並在搬遷到現在的Lengkok Bahru之前搬遷了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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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63年到1965年,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期間,CPIB隸屬於總理公署(PMO)的職權範圍,新加坡於1965年獲得獨立後,一直隸屬於總檢察長辦公室,直到1969年,從那時起,它被重新置於PMO的職權範圍內直到今天。
CPIB直接向總理報告
CPIB的任務是調查公共和私營部門的任何腐敗行為或形式的腐敗行為,並在此過程中調查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罪行。它直接向總理報告,而不是向任何其他部長或政府機構報告,如果總理拒絕同意CPIB對案件進行調查或調查,包括針對總理本人的案件,該機構的負責人可以向總統申請進行調查的許可。
這賦予了官員「職能上的獨立性,因此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質疑我們或影響我們的執法和調查工作」。
根據《防止腐敗法》,如果有可靠的信息或合理懷疑存在腐敗犯罪,CPIB官員有權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搜查場所或扣押證據,該法於1960年頒布,還授權該局調查新加坡公民在國外犯下的罪行,但是,這些調查必須在新加坡進行。
在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中,如調查沒有發現任何刑事罪行,但顯示他們可能違反了公務員或部門有關操守和紀律的指引,這些人員會被轉介到其所在部門採取紀律處分。在調查過程中,CPIB還可能發現政府部門存在腐敗易發區域或程序漏洞的案件,CPIB將審查有關部門,指出弱點並建議改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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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B每年都會接到民眾近千起投訴和舉報,對於署名的投訴和舉報,CPIB必須在一個星期內給予正式答覆,一旦決定調查的案件,必須在確定查案官員後48小時內展開調查。
除非案情複雜,所有的貪污賄賂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調查完畢,如果在調查期間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供法院起訴,罪犯將被逮捕並帶上法庭,如果腐敗投訴涉及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CPIB將「立即採取行動逮捕違法者」。
CPIB的董事擁有30年公共服務經驗
Denis Tang先生目前是CPIB的負責人,他於2018年10月被任命為總監,並在主隊中擔任過多個職位,最後被任命為移民與關卡局運營副專員。
他於1982年獲得當地優秀獎學金後加入新加坡警察部隊,隨後,他在新加坡國立大學學習經濟學,並於1986年11月返回警察局,於1997年獲頒公共行政獎章(銅獎),於2017年獲頒長期服務獎章,並於2020年獲頒公務員長期服務獎(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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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 CPIB 案例
CPIB在過去幾十年中處理了一些著名的貪污案件,其中包括:
1975年,環境國務部長黃東文被控貪污罪,涉及84萬新元。他利用其部長身份代表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向公務員提出代表,作為回報,他得到了平房和家人免費機票等獎勵。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他還必須支付約7,000新元的經濟罰款。
1979年,CPIB對國會議員Phey Yew Kok展開調查,他也是全國工會大會主席和三個工會的總書記,他挪用了超過350,000新元,其中大部分來自兩個工會,並教唆一名會計師向CPIB官員提供虛假信息。Phey在法庭上被指控,但逃離了該國,他在泰國打零工生活艱難,逃亡三十多年後自首,被判處6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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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CPIB對國家發展部長鄭昌雲展開調查,他被指控在1981年和1982年收受總計100萬新元的賄賂,以換取幫助兩名房地產開發商保留和收購土地進行開發。
在隨後的議會演講中,李光耀表示,他最初要求調查要謹慎,因為如果公眾知道CPIB正在調查「像國家發展部長這樣傑出的部長」,那麼「新聞就會像野生動物一樣傳播」,大約一周後,CPIB向李先生提供了收集到的證據摘要,並要求允許進行公開調查。
總理認為有充分理由這樣做,因此批准了公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總檢察長將決定是否起訴他。12月14日,鄭在家中自殺身亡。
在寫給李光耀的一封信中,他寫道:「過去兩周我一直感到非常悲傷和沮喪,我覺得對這起不幸事件的發生負有責任,我覺得我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作為一個可敬的東方紳士,我覺得我應該為我的錯誤付出最高的代價。」
1994年,CPIB對前國家水務局PUB運營副執行長Choy Hon Tim展開調查,次年,他被判處14年監禁,罪名是犯罪陰謀和收受一名曾經是酒吧店員的商人的賄賂,總額約為1385萬新元,這筆賄賂總額仍然是新加坡歷史上迄今為止單案中最大的一筆。
2015年,宏茂橋市議會前總經理黃志明因收受公司董事謝善蘭超過86,000新元的賄賂而被送上法庭,作為賄賂的回報,謝善蘭的兩家公司獲得了更多的鎮議會項目,謝還帶黃去KTV休息室、按摩院和餐館討好他,兩人都於2018年被定罪,在2020年上訴時,黃被判入獄39個月,而謝被判入獄33個月。
即便是國家富起來了,法律的效力依然不容許任何挑戰清廉行政的現象出現,大到洗錢行賄,小到說謊欺瞞,通通都逃不開一定程度的處罰,就是這樣一個看似毫無人情可言的「社會屏障」,無形地推動著整個新加坡,朝著更烏托邦式的世界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