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新加坡財產分割的方式,可能會因婚姻狀況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但法院不會簡單的把婚姻財產一分為二,法官會根據以下因素綜合考量,並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婚內財產的分配比例:
(1) 雙方為取得、維持和增值家庭資產而作出的金錢、財物或工作上的貢獻程度;
(2)任何一方為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義務支出;
(3) 婚姻中子女(如有)的需要;
(4) 各方對於家庭安寧所作出的非金錢貢獻,包括照顧家庭或任何一方的老人或體弱的家庭成員,以及為對方事業提供的支持;
(5) 雙方在考慮離婚時就婚姻財產的所有權和分配達成的任何協議;
(6) 婚前協議中針對資產分配的任何約定;
(7) 各方在離婚後的財務獨立性—法庭會考慮各方的工作能力和學歷。
關於「非金錢貢獻「,對於婚姻短暫且無子女的情況,不工作的一方因為對家庭的貢獻很少或沒有貢獻,獲得資產份額的機會非常小;根據新加坡律師分享的實務經驗,「婚姻短暫」一般是指十年以下的婚姻,而婚姻時間較長,比如20年以上,女方因照顧家庭成為家庭主婦,從未出去工作,法院可能將婚姻財產的約35—40%判給女方,算作女方對家庭貢獻的認可。
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九、子女的監護撫養
(一)中國對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包括:
(1) 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是: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孩子在十周歲以上,應徵求並考慮孩子的意願。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如雙方均主張孩子撫養權,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作出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如果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撫養費的給付。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關於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探望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變更子女撫養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可以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之訴,通常存在以下三種情況:1、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2、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3、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在新加坡,子女的監護權是離婚訴訟中十分重要的附屬內容。法院在夫妻雙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撫養、教育、經濟支持在內的在當時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許其離婚的(即拿到最終判決),除非讓一方或雙方做出這種安排不現實,或者法院根據案性認為應判決離婚,又或者一方或雙方承諾將會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供這種安排。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審理事項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o 監護權:指誰來作出有關的重大決定。例如,移民、改名、教育和宗教信仰問題
o 撫養權:指誰來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o 探視權:另一方家長探望子女的安排
o 贍養費:子女的開銷應支付多少
(1)新加坡子女監護權有四種不同類型:
o 全權撫養權:僅授予一方父母有權為孩子做出所有重要決定。
o 共同撫養權:是指父母雙方都有權為孩子做出重大決定(新加坡法院批准的共同撫養權多於單獨監護權)。
o 混合監護權:一方父母被授予監護權,他/她應與非監護父母討論任何有關子女福利的問題。
o 分割監護權:是指離婚的父母雙方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時,將每個子女的單獨監護權分別授予父母雙方的安排。但是,法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採取這種子女撫養安排,而都是會把幾個孩子都判給其中一方。理由是孩子的家庭已經不可避免的要離開父親或母親,不能讓兄弟姐妹再分離。而在中國,如果有2個孩子,離婚後通常是一邊一個。
法院在決定監護類型時會考量的部分因素包括:兒童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目前的生活安排、孩子的願望、父母的願望、孩子的年齡、父母的經濟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擁有更好財務能力的父母並不意味著他/她比另一位父母擁有更好的優勢。此外,法院不會把父母的意願和偏好放在兒童福祉之上。
(2)撫養權(照顧和控制權),在新加坡,通常情況下法庭會將幼齡子女的判給母親,而很少判決由父親單方撫養,除非獲得母親的同意或母親虐待或忽視子女。對於年齡比較大的子女,法庭會委派社工與該子女談話,參考子女自己的意願並作出判決。另一個選擇是共同撫養,即父母雙方享有相等的與孩子相處的時間。總而言之,撫養權唯一判定依據是維護子女的最大權益。
(3)禁止監護人將子女帶出新加坡,除非獲得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許,但監護人或獲得監護人書面同意的其他人帶子女離境(不超過一個月的不在此限)。違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構成輕罪,被判以1000美金以下罰款或1年以下監禁。此條對於跨境婚姻的外籍配偶一方而言,如果自己不能在新加坡繼續生活,就可能將面臨與子女分開的不利局面。
(4)新加坡的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而且年齡在21歲以下,撫養涉及的教育費用則進一步擴大到21歲以後的本科大學學習所需費用;中國規定的是,一般情況下父母對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超過18周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包括,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以及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相比而言,新加坡所規定的年齡範圍更寬。
關於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制度,中國的規定比較簡單、原則,而新加坡更為詳細、具體。
綜上所述,中國婚姻法對離婚賦予較大的自由,也更體現男女平等,注重夫妻雙方的協議及非訴的程序;而新加坡婚姻制度的職權主義色彩更濃,注重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的主導地位。對於涉外婚姻的離婚糾紛而言,當事人應通過對兩國離婚制度以及法院地的比較,從而選擇適用最能保護己方權益的處理方式。本文僅對離婚基本程序以及兩國法律的差異之處進行了列舉,實際訴訟過程中,需要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是一個耗費精力財力的過程,當事人未必全能處理妥當,所以,最好是尋求律師的指導。
總之,希望大家珍惜當下,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儘量心平氣和的理智解決,對夫妻雙方和子女都將是一個相對好的結局。
最後,祝願每一個家庭都能和睦相處!每一位朋友都能幸福順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