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中國籍女子無照為超過100人提供兌換人民幣服務,3年內所兌換的新元總額高達70萬元,從中賺取約一萬新元利潤,被判入獄兩周。
被告劉春燕(35歲,中國籍)共面對四項牴觸付款服務法令的控狀,她周二(1月7日)承認其中一項,另3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案情顯示,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無照向顧客收取新元,再把人民幣轉帳到顧客的中國銀行戶頭。她會以比匯款公司低的匯率計算,如此便可從差價中獲利,每次也會向顧客收取5新元至50新元的服務費。
被告在經營這筆生意時,從未核實顧客的款項來源和檢查顧客的身份。她會為生意打廣告,並為陌生人士提供服務。當警方針對她的生意展開調查時,她已刪除所有與顧客的對話記錄,因此無法向警方提供任何顧客資訊。
被告在接受調查時坦承,已為超過100人提供服務,將約70萬新元兌換成人民幣。她從中賺取約一萬新元的利潤。
有一次,被告同意為一名自稱「張雷」的陌生男子兌換貨幣,並在2020年10月21日與3名男子見面。被告並未核實對方身份,便假設其中一人是「張雷」。
調查揭露,這3人是林偉強(23歲)、葉啟豪(22歲)和朱宇(25歲)。
見面後,被告同意以73萬8000人民幣兌換3人帶來的15萬新元的現金。接著,被告先把40萬人民幣匯款到林偉強指定的兩個中國銀行戶頭。
過程中,被告發現林偉強聯絡另一名不知名人士徵詢對方指示,察覺交易可疑後要求3人退還那40萬人民幣但被拒,她隨後轉而收取8萬1300新元。
警方展開調查後從被告處起獲共10萬6000新元的現金,被告同意其中8萬1300新元被充公。
另外,2023年4月25日,被告也以20萬新元向一人兌換107萬6000人民幣。由於這筆人民幣是贓物款,被告其中一個用來接收款項的中國銀行戶頭,隨後被中國有關當局凍結。
控方指出,被告無照提供兌換貨幣服務意味著她並未受到任何監管,她沒有核實顧客的身份和資金來源,存在洗錢風險。因此,建議法官判她坐牢兩至三周。
被告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對提供貨幣兌換服務需要執照一事認知甚少,以為只是在幫助須要兌換新元的中國人,懇請法官從輕發落。 (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