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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售花環須依法報稅 稅務局提醒商家勿漏報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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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夜店,顧客可購買花環獻給表演藝人,一串花環售價可高達500元甚至更高。看似單純的消費行為,實際上涉及消費稅(GST)、所得稅以及預扣稅(Withholding Tax)等多項稅務責任。

國內稅務局提醒,經營相關業務的業者應正確申報稅務,避免因錯誤處理花環銷售收入而出現少報稅款或違反稅務規定的情況。

夜店一般被視為銷售方

稅務局指出,從稅務角度來看,關鍵在於夜店是花環的銷售方(Principal),還是僅代藝人收款的代理(Collecting Agent)。

一般情況下,夜店負責提供花環、定價、向顧客收款,並決定銷售所得如何分配給藝人,同時也對藝人的演出安排擁有較大控制權,因此通常會被視為花環銷售的一方,而非單純代收款項。

相較之下,表演藝人通常無權決定花環售價,也不會自行向顧客收費或決定可獲得多少分成,因此一般不會被視為銷售方。

消費稅按全額計算

稅務局表示,顧客購買花環,並非只是購買花或給小費,而是付費參與夜店提供的娛樂體驗並公開向表演藝人表達支持,因此屬於應徵收消費稅的服務。

舉例來說,若顧客支付500元購買花環,其中夜店保留300元,其餘200元分給表演藝人,消費稅並非只針對夜店所保留的300元,而是以500元的交易總額作為徵稅基礎。

這是因為夜店屬於整項服務的供應方,即使之後會將部分收入分配給藝人,也不影響消費稅的計算方式。

花環收入須列入營業收入

在所得稅方面,夜店須將花環銷售所得全數列為營業收入,再按照實際情況,將支付給藝人的薪資或花環分成,列為可抵扣業務開支。

稅務局透露,有個別業者曾試圖將花環收入分散至同一營業地點內的不同實體名下,以減少應稅收入或規避消費稅註冊門檻。

當局說,若有關安排缺乏實際商業理由,僅為減少稅負,當局可能視為逃稅行為,並依法採取行動。

支付非居民藝人收入須繳預扣稅

此外,許多夜店聘請的表演藝人不是本地居民,他們取得的薪資以及花環分成,需根據《所得稅法令》第45GA條文,繳納15%的預扣稅。

夜店須在支付款項後的第二個月的15日前,向稅務局申報並繳交相關稅款。

當局提醒業者,應妥善保存交易記錄,並正確履行消費稅、所得稅及預扣稅等稅務義務,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面對補稅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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