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贍養父母修正案 讓父母獲取所需贍養費 子女也免受傷害

示意圖。(圖:iStock)

國會通過贍養父母修正案 讓父母獲取所需贍養費 子女也免受傷害
國會三讀通過贍養父母修正案,賦予贍養父母總監處和贍養父母仲裁庭更大的權力,讓需要幫助的父母可以獲取贍養費,並且避免子女受到傷害。
當局也能採取措施,防止人們濫用這個機制。
領導檢討贍養父母法令工作小組的馬林百列集選區議員謝健平為修正案提出二讀時說,小組提出的四大修訂建議包括曾經虐待、忽略或遺棄孩子的家長,需要先獲得贍養父母仲裁庭批准才能申請向孩子索取贍養費。仲裁庭也不需要子女回應就能駁回毫無理據的贍養費申請。
仲裁庭也能發出與金錢無關的庭令,包括強制有賭博問題的父母接受輔導。
此外,在貧困父母沒有正式提出申請的情況下,贍養父母總監處有權指示他們的子女嘗試接受調解。不過,這只限於住在福利院或申請入住福利院的人。
工作小組成員之一、麥波申單選區議員陳佩玲說,法令必須幫助盡過養育之責,晚年被忽略而生活潦倒的家長,但不應該淪為家長對付子女的工具。
她表示:「宣揚孝道並不代表一昧地要求子女承擔父母的生活費。如果子女的確有經濟困難,政府自然是要給予援助,但是我們要防範的是有一些不負責任的孩子認為政府肯定不會見死不救,而肆意地拋棄父母,認為有其他人替他們「買單」。當然,道德價值不是通過立法培養的。孝心不會因為贍養父母法令而產生。但是,法令能夠讓應該得到幫助的父母得到贍養,讓關係不好的家庭有和好如初的機會,讓社會重申對家庭價值觀的重視,同時確保對受過傷害的子女的公平。」
陳佩玲也透露,小組在檢討過程中,也考慮過是否應該讓祖父母或外公外婆申請贍養費,因為有些孩子長期由祖父母或外公外婆養育。不過,在徵詢公眾意見,並經過小組斟酌後,他們認為如果要這麼做,就必須考慮到其他可能養育過孩子的家庭成員,例如叔叔、舅舅、阿姨、嬸嬸等。有鑒於此,小組決定不接受這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