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70 歲男子因被控在 1999 年至 2001 年間,對當時年僅 5 至 7 歲的親生女兒實施非禮,經審訊後於 7 月 25 日被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為保護受害人隱私,法官已下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可能泄露其身份的信息,包括被告姓名,案件將於 9 月 1 日宣判刑罰。

控方指控顯示,現年 30 歲的受害人回憶,兩次非禮事件均發生在住家客廳。
其中一次,她生病被被告帶去看醫生後,在客廳沙發睡覺時醒來,發現被告正用手非禮其私處,對方見她睜眼時神情慌張;另一次傍晚,兩人同坐沙發看電視時,被告突然實施非禮,受害人稱母親路過廚房時曾叫被告停止,但母親進入廚房後,被告並未住手。
被告對此全盤否認,其辯護團隊稱,受害人所述生病那次實為尿道發炎,被告帶她就醫後雖告知妻子病情,卻不記得是否為女兒敷藥,試圖以此解釋可能的身體接觸。
然而,受害人多年來的反應成為關鍵佐證。她直至 2011 年底才向第一任男友傾訴遭遇,2015 年又告知當時男友及心理醫生。
2015 年因服藥過量入院時,見到前來探望的被告即躲進被窩痛哭顫抖,迫使醫療人員請被告離開;2016 年被告到機場為赴英讀書的她送行時,她再次崩潰大哭;畢業後回國在健身房偶遇被告時,更是情緒激動地破口大罵。
受害人 21 歲時搬離家庭,她表示被非禮後的 10 年裡,雖表面與父親維持和睦,內心卻充滿恐懼與無助。2015 年 7 月,她在國大醫院向心理醫生披露被非禮經歷,次月便從家中搬走。
法官在裁決中指出,控方雖僅以受害人證詞為核心證據,但認定其證詞可信,不存在 「偽記憶」 跡象。
法官強調,不能因無目擊者或主觀上難以相信被告會做出此類行為,就否定罪行存在。
最終,法庭裁定被告兩項非禮控罪成立。
此案再次引發社會對家庭內部兒童保護問題的關注,血緣關係不應成為侵害未成年人的 「保護傘」,及時揭露與嚴肅追責是維護兒童權益的重要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