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提22項建議

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提22項建議

政府接受勞資政委員會就職場公平立法22項建議 明年提交國會立法
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發表最終報告,提出共22項建議。政府已經接受所有建議,並會納入明年提交給國會的新法案中。法案一旦通過,將涵蓋本地四分之三的員工。
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發表最終報告,提出共22項建議。
政府已接受所有建議,並會納入明年提交給國會的新法案中。法案一旦通過,將涵蓋本地四分之三的員工。
委員會今年2月發表中期報告、提出20項建議後,收集了各方反饋,之後加入了兩項新建議和修改了部分原有建議。
第一項新建議是:把職場歧視行為定義為「因任何受保護特徵而做出對求職者不利的招聘決定」。受保護特徵包括年齡、國籍、性別、種族、宗教、語言、婚姻狀況、懷孕狀況、看護責任、身體殘障和精神狀況。
另一項新建議是:制定勞資政指導原則,就僱主給予殘障員工合理的職場便利提供指引。例如:為以輪椅代步的員工提供適當的設施。
其他修訂後的建議包括:支持僱主聘請殘障人士和55歲及以上的年長者。原本的建議是:通過立法允許僱主在招聘時,優先雇用這兩個群體,即使有其他同樣符合資格或資格更佳的求職者。
最終報告也建議,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在處理僱傭糾紛時,重點應放在教育僱主正確的做法,並在可行的情況下修補僱傭關係,而不是以金錢賠償為主。原本的建議是:鼓勵各方在可行的情況下,尋找非金錢補償措施如:重新雇用員工或發出道歉函。
其他建議包括:立法將涵蓋所有就業階段,包括招聘、在職和解僱;禁止僱主向舉報職場歧視或騷擾行為的人採取報復行動;僱主須制定處理申述的程序,並應儘可能保護舉報者身份;員工不到25人的小型企業在法令生效的頭5年,將免受法律約束,但仍必須遵守勞資政公平僱傭指導原則,政府會在5年內檢討是否繼續給予豁免;違例僱主須支付多達三萬元賠償。
人力部長陳詩龍在記者會上說,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提出的建議是重大里程碑。
「在這套建議下,職場公平立法涵蓋了95%的投訴。我要強調的是,調解仍是解決職場糾紛的第一步。職場公平立法加上現有的勞資政指導原則將共同促進更和諧與開明的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