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實操問題解答】(三)在新加坡,企業如何索回註冊成立之前的消費稅

2022年12月13日   •   6669次閱讀

6.保證金

如果在通過銷售之前將其作為擔保持有,則僅收到付款將不會被視為收到的對價。如果此類保證金是預先收取的,則只有在採用銷售後將保證金用作供應的全部或部分對價時,才視為已收到付款。一旦收到付款或開具發票,就必須根據商品的全部售價計算消費稅。

7.冷卻期

上述對按批准或「銷售或退貨」條款供應的商品的處理必須與貴司向客戶提供冷卻期以退貨的銷售區分開來。對於此類銷售,一般供應時間仍然適用。如果貴司的客戶在冷卻期內退貨,您應該開具信用票據以取消銷售。簽發貸記單後,貴司可以減少之前在GST申報表中計入的銷項稅。

8.進口服務和/或低價值商品需繳納反向費用

從2020年1月1日起,如果貴司是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抵免的企業(「RC企業」),貴司需要對從海外供應商處採購的服務價值進行反向收費和GST核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RC企業還必須對購買的低價值商品(直接歸因於應稅供應的商品除外)的價值進行反向收費和GST核算。

反向收費交易被視為在以下時間的較早者發生(並且將計入銷項稅):

①開具發票;或者

②付款完成。

案例:受到反向收費的進口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兩個事件中較早事件的供應時間是在付款時(即2020年7月15日)。因此,應在涵蓋2020 年7月期間的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中報告供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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