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報章報道一則「豬仔屋」的新聞,一名屋主竟把自己的四房式組屋租給24人同住,其中較大的房間隔成兩間房分租給兩對夫婦。屋內的活動空間及衛生條件可想而知,也必然會影響左鄰右舍的寧靜,更重要的是違反了建屋局的條例。
新加坡有超過八成人口住在組屋,保持舒適寧靜和衛生的居住環境至關重要,建屋局為此制定了必須遵守的條規。違反者可面對罰款,嚴重的話,組屋可能被強制收回。你也許不知,在建屋局法令第56(1)條文下,建屋局可在14種情況下強制收回房屋。
其中較常見的違規是:
(一)非法出租;
(二)未住滿最低期限就購買私人產業;
(三)租給違反移民法令者及
(四)拖欠租金或房貸。
切記出租組屋須獲得建屋局批准,相關手冊可向建屋局辦事處索取。條規包括:只有新加坡公民屋主才能出租,永久居民屋主不可以,屋主也須住滿五年才能出租(唯在2010年8月前購買轉售組屋又未獲政府津貼者是三年)。
出租期須至少六個月,另只有建屋局授權者才可住在組屋,居住人數有限制,三房式及以上,限六人,小一點的限四人。個別情況可酌情處理,但租戶不許分租。在特殊情況下,屋主可申請全間出租,但有嚴格規定。
一直拖欠房貸的屋主,建屋局會設法安排較小的組屋給他。建屋局在2012到2014年間,就協助了9752個家庭,包括讓他們延遲付貸款或允許分期付款。
建屋局強制收回組屋,算是最嚴厲的執法。雖然收回時會給予賠償,但數額由建屋局決定,不是市價,這對屋主來說是很大的損失。這裡有個案例,一對夫婦及女兒買了一間四房式轉售組屋,兩年後租給一間岸外建築公司。合約說明只出租兩個房間給三人租住。
建屋局後來獲悉,屋主的三個房間全部出租,夫婦倆各擁有一套私人公寓,並不住在組屋。建屋局於是雇私家偵探調查,收到報告後又派兩名職員進屋查證,結果發現三個房間各有一張單人床,各住了一名客工。其中一名客工證實這點,而他並未獲准租住。由於有充分證據證明屋主一家不住在那裡,建屋局強制收回組屋並賠償28萬6500元,是屋主當年買價的78%。
屋主隨後向建屋局及部長上訴,最後還請律師向高等法庭申請撤銷建屋局和部長的決定,總之一路打官司到上訴庭。上訴庭在聆聽雙方證詞及審閱證據後,認為建屋局證據確鑿,可收回組屋,屋主須支付建屋局律師費2萬2000元及部長的律師費1萬5000元。案件從建屋局派人調查到案件審結,歷時五年半,律師費肯定不少。

建屋局可收回房屋的14種情況:
1.屋主及其配偶不住在該住所 (除非獲建屋局批准) ;
2.屋主或其配偶或有權居住者,擁有其他組屋、房屋、建築物或土地,或擁有這些產業的權益;
3.未事先獲得建屋局書面批准,就把該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建屋局除了擁有組屋外,也擁有一些有地排屋。)
4.屋主讓其他非授權者居住或居留在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內;
5 建屋局已發出書面通知,指屋主違反租約中該遵守的條件;
6.屋主申請購屋時做了誤導性或虛假的申報;
7.屋主購買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時,做出嚴重性的誤導(即使是無意的);
8.屋主未獲建屋局書面同意,就將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如建屋局管理的排屋、店屋等)轉讓、分租或脫手;
9.有關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不符合規定的居住人數;
10.屋主在1975年6月2日之前或之後,已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屋主在1982年之前或之後已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表示過往也可追究)
11.欠下建屋局的租金或房貸已過期三個月,並已收到建屋局的追討通知;
12.政府通過屋主的公積金戶頭髮放現金,讓屋主支付全部或部分購屋款或貸款,但屋主拒絕或未按發放條件歸還;
13.在1984年3月1日以後,屋主、其配偶或任何14歲以上獲授權居住者,在建屋局售賣或租出的產業高樓拋物,觸犯刑事法典第304節條文(行為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死亡)、336節條文(因魯莽或疏忽危害他人性命或人身安全)、337節條文(因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受傷)、338節條文(行為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14.屋主、其配偶或任何獲授權居住者,觸犯提供食物或庇護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或協助他們躲避逮捕。
若屋主違反上述1至9項條款,建屋局也可不收回組屋,而是罰款不超過5萬元。根據資料,2017年的前三年,建屋局平均每年處理約70起此類案件。
(作者為律師 ,Selvam LLC 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