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保險行業
監管運作機制
不斷轉變、不斷強化、不斷完善、不斷創新
自從1997年,新加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的要求,新加坡保險署確立了培育一個健全、富有競爭力以及不斷追求進步的保險市場的監管目標。
其主要內容包含:
一是實施審慎、有效的監管法規和政策,促進保險機構穩健安全運行,保障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
二是營造良好的法律、稅務基礎和經營環境,以利保險業的持續發展;
三是促進保險業提升經營水平,強化保險公司內部治理;
四是構建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潛能和富有凝聚力的保險監管體系。
隨著近幾年,新加坡保險的火熱程度越來越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改進和加強保險業監管上採取了許多新的舉措。
今天這篇文章,小信為大家全方面梳理了新加坡保險業監管的方方面面乾貨,可謂是最全科普貼。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新加坡的保險監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MAS是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和監督新加坡金融行業,包括銀行、資本市場、保險和支付領域的金融機構。MAS致力於確保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符合監管標準,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圖片信息來源於MAS官方網站
從上圖可見,MAS的職能可以劃分為4部分:
第一,宏觀經濟研究與監測。MAS的經濟政策部門(Economic Policy)負責監督和預測國內外經濟、制定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監督以及經濟研究,密切關注全球各項經濟動態,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該部門還承擔MAS知識管理的角色,包括數據、圖書館和記錄管理。
第二,執行貨幣和匯率政策。MAS的市場與發展部門(Market & Development)負責通過管理匯率、流動性、發行政府有價證券等執行政府制定的貨幣和匯率政策。該部門負責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匯儲備,並通過直接操作或通過外部基金等形式在國際主要債券和貨幣市場尋求投資回報。為提升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該部門還負責改善投資環境,強化與其他國家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的交流,以及提升新加坡在金融科技、金融創新等領域的潛力。
第三,對銀行、保險、資本市場進行監管。MAS的金融監管部門(Financial Supervision)下轄銀行和保險部、資本市場部以及政策、支付與金融犯罪部,是MAS內部人數最多的部門。這部分職能可以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對銀行、保險公司、金融公司、資本市場中介等進行從牌照申請核准、日常運營、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經營領域的全方位規範;另一方面,對反洗錢、償付能力等重點領域進行密切監管。銀保小組中的保險部負責監督和規範保險公司,其主要目標是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資本市場小組中的資本市場中介機構 (CMI) 部門集體負責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的准入和監管,包括證券和衍生品經紀人、基金經理、房地產投資信託 (REIT) 經理、企業財務顧問、財務顧問、保險經紀人、信託公司和信用評級機構。政策、支付和金融犯罪小組為金融機構制定審慎和網絡安全政策,並對金融系統進行監督。
第四,自身及新加坡金融基礎設施建設。MAS的發展部門(Corporate Development)負責其自身的系統建設、網絡安全、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法律事務等,還肩負發行貨幣、服務企業等職能。其下屬的MAS學院既是內部人才培育機構,也有針對金融行業進行合規培訓的職能。
資本行業管理規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持牌公司統一監管嚴密、安全
有最低資本要求,需每季度向金融管理局彙報
管理內外部資產,獨立客戶帳戶,提供投資管理和交易指引,無實際控制權
每年由獨立審計師(普華永道)審計各項流程
保險行業管理規範
從業要求高:新加坡保險持牌人流動性低,誠信不誤導。公眾可以在金融管理局官網查到任何一個新加坡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公開透明。
嚴格限制預期回報率:避免用虛高收益誤導客戶
信息透明:每份保單的運營成本和費用,保險公司的歷史投資回報率,都清晰在計劃書上。
MAS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17項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為指導,不斷完善保險監管架構、宗旨和目標以及保險機構准入、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制度、保險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和資本充足要求、保險市場行為、法定財務報表、現場檢查等監管準則,逐步與國際保險監管的通行準則和一般趨勢接軌。
IAIS的17項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具體條例可參見官方網站:https://www.iaisweb.org/icp-online-tool/13528-icp-17-capital-adequacy/#:~:text=The%20supervisor%20establishes%20capital%20adequacy,for%20degrees%20of%20supervisory%20intervention.
RBC&RBA監管方式

從上世紀80年代初,新加坡開始實行償付能力監管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新加坡保險市場的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作為一種典型的保險監管方式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一是新加坡保險機構類型眾多,關聯交易程度高,風險交叉傳染可能性大,償付能力監管對風險的「一刀切」做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對風險監管的要求。二是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市場環境中,特別是在MAS對銀行業已經實行風險資本管理方式的情況下,對保險業只實行償付能力監管,不能適應一體化的金融監管要求。三是對保險風險的評估不夠全面,更多地關注了負債風險,沒有充分反映資產風險。四是對類型相同但風險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險機構,沒有體現差別化的資本金要求,難以提高保險機構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的積極性。
在監管方式方面,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風險資本管理(Risk-Based Capital,RBC)等新的監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實現由償付能力監管(Solvency Margin)向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方式(Risk-Based Approach,RBA)的轉變,改變原來對市場行為管理過細的狀況,為保險機構創造一個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場空間。
這種新的監管方式特別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類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險機構的資產和負債風險,所要監控和評估的風險更為全面和具體,專業技術要求更高,與以往每3年需對保險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每次檢查費時3~4個月的情況相比,新方式下現場檢查的頻率會有所增加,但針對性增強,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監管資源,及時識別、監控和處置不同公司的風險。RBA監管方式並不是對償付能力監管方式的否定,而是根據新加坡國情,在償付能力監管的原理和技術基礎上的細化和完善。
在RBA這一整體的監管方式下,針對保險機構的財務風險和非財務風險兩大風險類別,分別採用不同的識別和評估方法。對資產、負債及其二者是否匹配這三項財務風險,通過RBC方法進行識別和測算;對經營、管理、市場行為等非財務風險,則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來處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監管方式的核心,即對每一家保險機構的三項財務風險進行分類測算,有針對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風險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上述風險識別和測算的結果,建立不同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並分別提出監管意見。該預警系統將風險按輕重程度分為五類,依次為正常、預警、關注、危險、倒閉。
新加坡保險行業協會
新加坡在保險監管體系方面,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作用,對保險機構的日常性監管如市場行為自律、代理人的市場准入和保險投訴處理等交由相關的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形成政府監管、公司治理和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新加坡保險業按機構類別建立了健全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分別成立了人壽保險協會(LIA)、一般保險協會 (GIA)、再保險行業協會(SRA)和保險經紀行業協會( SIBA)等。各協會注重解決客戶的問題,維護客戶的權益,支持並促進成員公司的永續健康發展。根據行業協會的通則,各成員公司的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對公司的一切經營行為包括代理人的職業操守出現的問題,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MAS的指導和推動下,各協會均設有不同的專業委員會,集中行業內的專家,共同研究解決自律和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在實際工作中,MAS與行業協會建立了良好的互動機制。一方面,許多項目由MAS提出動議及要求,相關行業協會具體落實,對一些重要項目,MAS甚至直接派人參與。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也和MAS建立了順暢的溝通機制,及時反映保險業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共性問題。
近幾年來,保險行業協會主要在統一經營管理標準、促進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規範市場行為、改善行業形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為規範壽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提高產品銷售透明度,統一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壽險行業協會2000年成立了壽險分銷效率委員會,專門制定和實施了很有影響的CEDLI報告。為提高車險的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普通險行業協會則成立了車險特勤委員會,制定和實施了MITF報告,確定了十個方面的行為準則。
為方便客戶投訴,增強投訴處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普通險行業協會和壽險行業協會正著手籌建專門的保險糾紛化解機構(IDRO)。該機構擬實行「一站式」服務,受理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各保險公司之間10萬新元以內的投訴案件。該機構定於2002年底開始運作。IDRO對各類投訴的受理、調查及裁決情況,定期向MAS報告,重大情況隨時報告。這樣既有利於MAS及時了解市場及各公司經營情況,也有利於強化監督,確保效率和公平。
《財務顧問法》
從2000年起,新加坡政府決定對外開放保險市場,並對保險監管體系進行相應的調整。新加坡政府還對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進行重大改革:
一是,對保險中介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險法並頒布《財務顧問法》,取代原有的保險中介法律法規;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別是壽險代理人的監管制度,在放鬆管制的同時實行審慎監管。
2002年初對保險法進行修改,補充普通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和所有中介人的相關內容,將普通險經紀和所有中介人的法律規範置於保險法的管理範圍。《財務顧問法》,將壽險經紀納入其規範範疇。
長期以來,代理人是新加坡保險產品特別是壽險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近幾年來,MAS對代理人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規範代理機構的組織架構。1996年以前,保險公司可下設多個代理機構。有的機構內部管理多達五個層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機構人員多達千人以上。這種情況導致對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質參差不齊,市場行為不規範,投訴較多。MAS從1996年開始規範保險代理市場,通過頒布306號規章,重點對代理機構體制進行精簡和規範。經過幾年的規範,代理機構的規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明顯加強,代理人素質普遍提高。
二是嚴格代理人從業標準。在規範代理機構組織架構的同時,MAS對代理人、代理主管、代理經理,分別從年齡、學歷、資格考試、專業培訓、職業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及十問十答


什麼是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PPF) Scheme?
當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的會員,人壽或是普通保險的保險公司倒閉,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可保護保單持有者。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為計劃投保範圍內的人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供至高達申請上限的100%的保障。普通保險保單是無上限制。
至於人壽保險保單,不同類別的保單的保證利益是有上限的:
個人壽險和志願團體壽險保單(年金除外):投保人在每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的會員下的人壽保險保證的保額綜合總額上限為S$500,000,另外,保證退保價值綜合總額為S$100,000。
個人與志願團體年金:投保人在每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的會員下綜合保證給付(例如年金付款,死亡或退保給付)的折算總額上限為S$100,000。
非志願團體保險的定期人壽保險保單:每一保單的保額上限是S$100,000。
非志願團體終身或儲蓄保單:每一保單的保額頂限為S$100,000,以及每一保單的退保價值上限為S$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