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出口方面,中國對新加坡主要出口電 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等,2021 年出口額為 165.0億美元。其次是核反應堆、鍋爐、機器、 機械器具及零件和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 餾產品等。出口額分別為 91.3 億美元和 59.8 億美元(見表 3-1)。

進口方面,中國自新加坡進口的主要商 品為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等,2021 年進 口額為 104.5 億美元。其次分別是核反應堆、 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零件和塑料及其制 品。出口額分別為 73.4 億美元和 44.3 億美 元(見表 3-2)。

中新經貿合作機制
中國—東協合作機制
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中國對外商談的 第一個自貿區,也是發展中國家間最大的自貿 區,有效推動了區域內貿易便利化、投資自由 化,成為全球最具活力的自貿區之一。2002 年 11月,中國同東協 10國在柬埔寨金邊簽署《中 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啟動 建立自貿區進程。2010 年 1 月 1 日,中國—東 盟自貿區全面建成。2015 年 11 月,雙方在馬 來西亞吉隆坡正式簽署自貿區《升級議定書》,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升級議定書》對中國 和東協所有成員國全面生效。中國—東協自貿 區實施順利,不斷惠及雙方企業和人民。
中國—東協協會。自 2004 年成立以來, 中國—東協協會積極開展對東協國家的民間友 好工作。2006 年,發起舉辦中國—東協民間友 好組織大會,在中國、汶萊、印度尼西亞、馬 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和菲律賓連續舉 辦八屆。2014 年起升級為中國—東協民間友好 大會,每兩年舉辦一屆。此後大會在中國、文 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舉辦四屆。
地方政府合作機制。2015 年,中國—東 盟省市長對話在博鰲亞洲論壇年會期間舉辦, 搭建了中國—東協地方政府間合作平台。對 話舉辦六年來,共邀請來自中國和東協 10 國 的 100 余位地方省市負責人與會,就中國— 東協地方合作、國際產能合作、加強「一帶 一路」建設、推動「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 沿線郵輪旅遊合作、中國—東協互聯互通與 海南自貿港建設等主題進行交流,並發表《共 同倡議》。2021 年 12 月,首次瀾湄地方政府 合作論壇在廣西北海舉行,搭建了瀾湄六國 地方政府交流合作平台。①
中國—新加坡政府間合作機制
中新雙邊合作聯合委員會(JCBC)。始 於 2004 年的中新雙邊合作聯合委員會,是中 國與新加坡最高層級的雙邊合作機制,由兩國 各一位副總理擔任聯合主席,每年輪流在兩國 召開會議(3 個政府間合作項目聯合協調理事 會同期召開會議),是總結雙邊合作進展並制定 未來合作方向的重要平台。
中國—新加坡投資促進委員會。成立於 2006 年 5 月,目的是進一步促進中國和新加 坡的相互投資,推動兩國經貿合作關係的發 展。成員單位由兩國相關部委和兩國使館商 務處等組成。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 聯席會議。目前,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和 新加坡貿工部部長顏金勇分別擔任聯席會議 中方、新方主席。②
地方經貿合作機制。目前,新加坡和遼 寧、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廣東、 四川 8 個省市設有雙邊經貿合作機制(見表 3-3),雙邊主席為新加坡一位部領導和各省 市一位省 / 市領導,雙邊秘書處分設在新加 坡企業發展局、各省市商務投資或外事部門。

中新工商界交流與合作
中資企業(新加坡)協會。中資企業(新 加坡)協會是在 1999 年 2 月,由中遠控股(新 加坡)有限公司、中建(南洋)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中國太平保險(新加 坡)有限公司等 11家在新中資企業發起成立。截至 2021 年,協會會員已達 755 家。①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協會秘書處負責 日常業務運營;協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在 新加坡經商的中資公司)、聯繫會員(和中 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新加坡公司)和機構會 員(新加坡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新加坡的常 駐機構和商協會)三類;協會設有航運、基 礎設施、文化教育、金融、能源、通信科技 和國際貿易 7 個專業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協會舉辦了各種交際聯絡、 貿易投資講座和文體娛樂等活動,積極努力 打造品牌經貿活動,以全方位、多層次地為 在新中資企業提供幫助、擴大影響力,為中 新兩國的經貿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與新加坡工商聯合總會、通商中國 等機構簽有合作諒解備忘錄,並與新加坡中 華總商會、新加坡中國商會等商協會常年舉 辦節慶聯誼會、座談會等活動。
新加坡廣東商會。2014 年 11 月,新加 坡廣東商會正式成立,創會成員包括華為國 際有限公司、南方石化(新加坡)有限公司、 中廣核光電生物質能發電新加坡公司、南方 包裝集團有限公司和中興通訊(新加坡)有 限公司等眾多知名企業。作為面向在新設立 分支機構的廣東企業及粵籍人士在新創辦的 企業的社團組織,商會旨在搭建會員企業與 政府部門、商會協會及其他企業之間的溝通 交流平台,促進合作。
新加坡浙商總會。2013 年 2 月,旅居新 加坡的新老浙江籍企業家聯手創辦了新加坡 浙商總會。商會宗旨是為浙商服務,推動經 貿往來和文化交流,同時協助來新加坡經商 的浙江籍商人融入本地多元種族的社會。
外匯使用和反洗錢的注意事項
新加坡於1978年起不再實施外匯管制,對新加坡投資、匯付股息等行為均無需獲得外匯管制部門批准,相對自由。但是為了保護新幣,新加坡對於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規模進行了一定限制,譬如:銀行向非居民提供500萬新元以上規模的融資,且用於新加坡境內商業投資、債券、股票等行為時,需要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金管局」)申請;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超過500萬新元的貸款或發行的超過500萬新元的股票和債券,如果融資所得資金需要匯出境外,則必須轉換成等值外幣或外幣掉期。

此外,新加坡作為國際重要的離岸投資中心,金管局對於反洗錢和預防恐怖主義的監管非常嚴格,監管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資本市場中介、財務顧問等金融機構,同時,地產代理和銷售人員、賭場經營者、法律和會計專業從業人員等指定行業也參照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規定進行管理。受監管的機構的主要義務包括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保持交易記錄、及時報告可疑交易以及採取其他內控措施和程序。任何不遵守金管局發布的反洗錢指示或規定的金融機構或指定行業將被處以最高可達100萬新幣的罰款,如果違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改正,在違法行為終止前,還可能被處以每天10萬新幣的罰款。
新加坡投資的法律形式和投資流程
(一)新加坡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
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進行投資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其中直接投資包括設立新的法人實體、對現有法人實體進行出資或收購、與其他當地或外國投資者簽訂商業合作合同等。間接投資的形式主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有價證券、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
就新設法人實體而言,新加坡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多元的商業實體類型,以充分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商業需要,包括代表處、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多種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等,投資者進行選擇時,應結合擬投資金總額、企業股東人數和業務開展類型等選擇適當的法律形式。
1、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處是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設立的臨時機構,其活動範圍有限,僅能代表總公司進行市場調研或者其他協調工作,不能從事任何商業性活動,也不能在新加坡境內獲得任何收入。代表處必須任命一名首席代表,但是對於首席代表的國籍沒有限制。實踐中,代表處比較適合在新加坡設立臨時機構進行研究並擔任聯絡處的外國公司,代表處的有效期為3年。
2、分公司(Branch)
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設立的分公司被視為總公司的延伸,是總公司在新加坡設立的分支機構,由總公司對分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分公司必須至少有一位常駐新加坡的代表。分公司的業務範圍與總公司一樣,因此有利於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在新加坡快速開展業務,但需要向新加坡提交該分支機構及其總公司的審計報告。實踐中,分公司比較適合有意在海外拓展市場的基建公司,在海外競標的工程公司,大型企業海外運維中心等。
3、個人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
個人獨資企業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由個人設立,並由設立者對其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主要面向年滿18周歲的新加坡居民或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許可證的人員,如果設立者並不居住在新加坡,則必須任命一名經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居民作為其授權代表。如果外國投資者想要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運營,則必須在個人獨資企業註冊後,向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 MOM)申請獲得批准。
4、公司(Company)
新加坡的公司形式主要可分為豁免私人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所有類型的公司都需要有一位常駐新加坡的法定秘書,和至少一位年滿18周歲的新加坡常駐居民作為董事,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新加坡創業准證(EntrePass)持有者。新加坡創業准證可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在於ACRA註冊設立公司之前,或公司註冊設立完成後6個月內向新加坡人力部提出申請。因此,外國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申請成為合格的董事任職主體。
(1)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豁免私人公司是指:
• 成員不超過20人的私人公司,
• 股東中不包含任何法人團體或其他法人且其股份不由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私人公司,或者
• 由政府全資擁有並經新加坡總理按照特定程序宣告為豁免私人公司的私人公司。
豁免私人公司的股東的身份無需公開,且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債承擔有限責任。豁免私人公司最少可由一名股東設立,在註冊時必須足額繳納至少為1新幣的實收資本。
與私人有限公司相比,豁免私人公司無需委任審計師對其帳目進行審計,亦無需出具審計師報告,而僅需提供財務報表,公司的運營成本更低。外國人可以持有豁免私人公司的全部股份,初創公司還能夠獲得三年的公司稅豁免,並享受靈活的金融貸款,因此豁免私人公司成為近年來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進行投資時最常選擇的法律形式。
與其他公司形式一樣,豁免私人公司需要至少一名當地居民擔任董事,所有其他董事都可以是不居住在新加坡的外國居民。因此,在組建豁免私人公司的董事會時,應當任命兩名或以上的外國董事,以在公司重要決議和事項上獲得控制權。
(2)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私人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最主要的公司類型,股東人數為2至50人,公司資本只能向股東募集,股東通常必須獲董事會批准才可轉讓股份,股份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負有有限責任。只要股份已付清,則成員/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沒有其他義務,他們的個人資產受到這些債權人的保護。
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實體,但是如果股東中存在法人團體的,應至少有一名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東,外國人也可以持有私人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由於根據新加坡法律規定私人有限公司最少應由2名股東組成,且每人最少認購1股,1股通常為1新幣,因此很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實際責任財產只有2新幣。
(3)公眾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公眾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公司,股東總人數應在50人以上。在向新加坡會計和企業管制局(「ACRA」)呈交發股計劃書後,公眾有限公司可發行股票或債券向大眾籌募資金,所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可以自由轉讓。在取得新加坡證券交易所(「SGX」)的批准後,其股票可上市掛牌買賣。
根據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交易所上市企業的董事會中必須至少有兩名獨立、且與公司沒有任何重大業務或財務聯繫的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至少應占公司董事會的三分之一。在董事長為公司執行長或執行長的直系親屬等情況下,獨立董事應至少占公司董事會的二分之一。
(4)公共擔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