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為了防止企業間橫向合作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的負面影響,今年1月,CCCS出台了《商業合作指導說明》(Business Collaboration Guidance Note),將企業間開展商業合作的方式概括為:
(1)信息共享(Information Sharing);
(2)聯合生產(Joint Production);
(3)聯合商業化(Joint Commercialization);
(4)聯合採購(Joint Purchasing);
(5)研究與開發(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6)標準的制定(Standards Development);
(7)協議標準條款與條件(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Contracts),並提示企業在開展相應商業合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違反《競爭法》的風險。[10]

投資路徑的選擇考量
(一)獨資,抑或合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僅希望在新加坡開展有限的活動,可以選擇設立代表處或分公司,但如果外國投資者希望長期開展業務,則需考慮是否設立公司或合夥企業等活動範圍更廣泛的當地實體。
根據新加坡法律,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的登記註冊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徵稅和法律責任承擔方面有一些區別。合夥企業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收入中所占份額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稅,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則按照公司稅率徵稅,且普通合伙人可能因合夥企業的糾紛而被單獨提起訴訟;有限公司則統一以公司名義報稅,納稅總金額是公司及其所有獨資子公司的總營業額,且僅以公司名義應訴。由於有限公司在稅收和責任承擔上的便捷性,目前豁免私人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國投資者選擇的主要形式。
在確定法律形式的基礎上,投資者需進一步考慮是否採取合資的方式開展業務,由於新加坡對外商投資的限制較少,投資者主要可以從土地使用需求和投資行業的角度考慮是否需要採取合資的方式:
(1) 是否有土地需求。雖然外國投資者可以參與大部分商業地產和工業地產的交易,但是在住宅領域的投資行為仍受到限制,因此如通過投資者有意向購買新加坡住宅土地,則應當選擇合資的方式開展投資。
(2) 是否存在行業進入障礙。新加坡對於外商投資的限制性規定較少,但是在廣播、印刷媒體等行業仍存在股權限制,電信、能源等領域的行業進入門檻也較高,因此,如投資者意圖在這些領域開展投資,採取合資的方式往往更利於項目開展。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某公司的董事在該公司擁有 20%或以上的權益或股權,則該公司不得向另一家關聯公司提供貸款或為另一家關聯公司獲得的貸款提供擔保和/或擔保。因此,如果外國投資者最終選擇設立合資公司,則需要考慮高管人選的任免,以免未來面臨融資貸款方面的阻礙。同時,設立合資公司涉及多個經營者的也需要按照新加坡《競爭法》就可能對市場商品或服務競爭產生影響的行為履行相應的自願申報流程。
(二)股權收購,抑或資產收購?
根據新加坡法律,收購新加坡境內的非上市公司可以採用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兩種方式。對於收購的操作流程,並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由企業自行選聘財務、會計、律師等專業人員並就交易內容進行商談,但應當在交易完成後14天內通知ACRA相關信息變化情況。實踐中,外國投資者可以綜合考量商業目的、目標企業的法律和負債情況、經濟效益和或有負債等情況,選擇合適的收購方式。
1、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僅涉及目標公司的股份所有權的轉移,相對較為便利,與資產收購相比,在以下方面具有優勢:
(1) 流程簡單。除涉及經營者集中和上市公司等特殊情況外,股權收購通常無需向政府部門事先申請批准或就個別資產進行單獨轉讓,所涉及的盡職調查時間也相對較短;
(2) 稅收較低。股權收購的僅需按照購買價格或股權凈值(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繳納印花稅,稅率通常低於資產收購時需適用的商品和服務稅率;
(3) 保證業務連續性。股權收購能夠最大程度地保留目標公司持有的牌照,並繼續履行已經締結的合同,不會對公司現有業務造成重大幹擾。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新加坡金融機構超過5%、12%或20%的特定門檻的任何其他有表決權股份的收購,需要獲得金管局主管部長的批准。並且,股權收購將概括性地繼受目標公司原有的全部債權債務,且無法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有選擇的收購。
2、資產收購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者可能傾向於對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進行收購,資產收購主要具有以下優勢:
(1) 內部審批程序簡單。資產收購通常無需像股權收購一樣受到優先購買權限制,或需事先取得公司多數股東的同意;
(2) 選擇性收購。由於潛在的負債問題和為稅務折舊目的重新確定資產價值,投資者可能更傾向於採用資產收購的方式以規避潛在的歷史負債;
(3) 擔保的便利性。根據新加坡法律規定,被收購的私人公司資產上存在擔保的,該資產仍可被授予放款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加坡,採取資產收購的方式並不能避免勞動糾紛。儘管新加坡法律沒有規定收購資產時負債的自動轉移,但是根據新加坡《僱傭法》(Employment Act),在資產或出售業務中,受讓人的某些雇員可能會自動轉讓給轉讓方,包括相關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將一併轉讓。因此,投資者如果選擇資產收購,仍需要考慮相關雇員的安置事項,並應事先考慮由於資產或業務轉讓可能導致的勞動糾紛。
此外,資產收購所需繳納的稅項根據資產類型的不同也有不同要求。對於買方而言,在轉讓非住宅不動產時,需按照交易標的總額遞進式繳納1%~6%不等的印花稅稅率,其他資產則可能需要繳納8%的商品和服務稅。對於賣方而言,處置資產所得的收益需繳納所得稅,如果出售的是持有3年以內的住宅地產或工業用地,賣方可能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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