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難免會遇到一些我行我素的人,他們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不便,甚至令人惱怒,但只要不嚴重,不造成傷害,那「退一步海闊天空」,畢竟人無完人。如果沒控制好情緒,引起更大的紛爭,甚至觸犯法律,那就不值得了。這裡先看一個「小不忍則亂大謀」的案例。
幾個月前,報紙刊登了一起案件刊登36歲的A君經過組屋底層,看到74歲的B君在那裡抽菸。這是不允許的,於是A用手機拍下B的抽菸照,準備向建屋局舉報。B見狀,怒拿手杖追打A,結果A也惱了,用右肩撞B,B被撞後跌倒,後腦著地,傷重過世。A被控蓄意傷人,判監四年。
接下來讓我們再看看幾個「小不忍」的案例,了解如何避險。
1
私召車司機不滿車門遭行人踹凹,下車揮拳揍人,因蓄意傷人,罰款3,000元。傷人固然不對,但車門被踹凹,該如何?即便驗不出傷,也能構成傷人罪嗎?
踹車門的人可能觸犯刑法第350條的實施暴力罪,凡故意對他人實施暴力,非法對他人造成傷害、害怕或惱怒,即犯此罪。按刑法第44條,「傷害」是指損害他人的人身、智力、名譽及財產。踹凹他人車門是對他人財產的傷害,那司機該怎麼做?首先,應保持冷靜,如果可能,拍下踹車門者的照片後報警,而非動手打人。當然,這是小事一椿,警方未必會採取行動。若堅持維權,可向法院推事庭申訴,若推事允准,會發出拘捕令,包括令警方找出加害人地址和身份,進行調查等。
至於驗不出傷,能否構成傷人罪?若受害人受傷,應求醫索取驗傷報告,如此證據就比較有力。但即便驗不出傷,也能構成傷人罪。2017年,高等法院曾頒布一個蓄意傷人的懲罰框架。框架把傷勢分成三組,以及每組可被判的監刑。第一組是低度傷害,無明顯或僅輕傷,可被判監至四個星期。其他兩組是中度和嚴重傷害,嚴重傷害可判監至兩年。可見即便受害人驗不出傷,被告行為也可構成蓄意傷人罪。(此框架只適合用於初犯並認罪者)
2
洋漢騎腳踏車,不滿前方車子超出停車線,他示意司機倒車不果,拉下口罩朝車子吐口水,結果賠上800元罰款。吐口水也算路霸,還有什麼行為也會被視為路霸?
路霸是指公路使用者罔顧他人安全,我行我素,胡亂開車超速、越線、胡亂鳴笛,或因魯莽或疏忽而與其他公路使用者發生爭執,發脾氣比不雅手勢,向人吐痰,甚至下車去踢他人汽車、打人或打架。我們雖然沒有一條法律專門對付路霸,卻有好幾個法令懲治路霸。

案例中提到的向人吐痰,就是觸犯雜項(公共秩序及滋擾)法令下在公共地方隨地吐痰罪,可罰款高達千元。
向人比拳頭是恐嚇他人,也是一種路霸行為。他人若感到緊張害怕,這路霸就可能觸防止騷擾法令,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六個月。

如果出手打人則是蓄意傷人罪,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一年。行為若更嚴重,造成他人重傷,可被判監長達四年或/及罰款高達1萬。案例A:受害人的車越過並切入A君的車道,兩人在路口下車理論。A君一拳打折受害人手腕,監一天,罰款4,000元。案例B:某教授故意緊急剎車三次,造成後面汽車來不及剎車而撞到他的車。教授承認兩罪名,一是罔顧他人安全,行為草率造成他人受傷,一是刑事惡作劇,用手猛打受害人的引擎蓋四下,共被判監一周、罰款2,000元、吊銷駕照六個月。
陸路交通法令下還有好幾條,是對付罔顧他人安全,魯莽開車者,其中一條是在駕車時,與其他公路使用者發生糾紛而違法,若違法者行為極為不當,法庭可下令他在一定期限內(或終身)吊銷駕照。魯莽開車造成他人死亡,可判監二至八年。若情況異常惡劣而肇禍車輛屬於肇禍者,法庭也可充公汽車。
3
搶車道掀風波,名車司機不滿休旅車司機比中指,下車怒罵、打車窗、踢車門,結果被判監兩周和罰款4,000元,傷車也和傷人一樣嚴重嗎?(被告面對三項控狀,包括兩項防止騷擾法令及一項刑事惡作劇罪。)
前面說過,傷車和傷人一樣嚴重。刑法中的刑事惡作劇罪是指對他人財產的破壞。按刑法第425條,被告若有意或明知會對他人造成損害而去破壞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即構成刑事惡作劇罪。所以打車窗和踢車門可被判監長達兩年或/及罰款。怒罵、打車窗、踢車門等行為,若造成另一輛車的司機感到焦慮、驚恐和擔憂,恰恰就是防止騷擾法令所要對付的,犯者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不超過六個月。
至於向人比中指,雖是極粗鄙的行為,但不算犯法。不過若在法庭內向司法人員比中指,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若向執法人員比中指,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67C條。該條文指被告明知可能違法,卻講一些話或做一些手勢表示不遵從法律及合法命令。犯者可被判監達五年或/及罰款。
4
洋婦騎腳踏車載三歲的孩子,不滿一輛汽車在轉彎時險些撞到她而手敲車身。男司機怒鳴車笛卻被洋婦比手勢,他氣煞下車敲打洋婦的頭盔,被控蓄意傷人。如果原本是小瘀傷,過後發現有後遺症,能否起訴?是否有追訴期?
個人受傷的追訴期是三年,怎麼算呢?如果是沒有後遺症,即受傷之日起的三年內必須起訴,否則就不能起訴了。但若有些重要事項你當初並不知道,比如有後遺症,或者不知道被告是誰,或者不知道受傷的真正原因,後來知道了,那在知道之後的三年內就必須起訴。例如某病人因醫生開刀時疏忽,造成他失明。他在開刀三年多後才知道原來他失明是醫生疏忽所致。因此雖已過了三年,還是可以起訴醫生,但必須在知道真相後的三年內起訴。
5
有人以肉身霸停車位,揮手阻止一名車主倒車,猶如「人型」紙巾霸位,是否觸犯法律?
泊車的原則應該是先到先泊,如果倒車者先到,正在倒車進入停車位,後來的車不應該搶占。先到先泊是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則。

時有所聞的是一些人用垃圾桶或椅子或塑料桶,長期占據路旁停車位。一般是停車位旁的店主所放,這是不對的,一方面阻礙公眾停車,另一方面造成政府停車費的損失。對此,有三條法律可對付霸占公眾停車位者。
(a)雜項罪行(公眾秩序與滋擾)法令第13條。凡在公路和街道置放石頭、磚塊或其他物品,造成公路使用者不便,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
(b)街道工程法令第32A條有類似條款。犯者可被罰款高達2,000元。若繼續不移走,則以每日罰款高達100元計算。
(c)建屋局停車地點條例第4條。未經授權使用停車位,如霸位或做買賣,可被罰款80元。情況嚴重的話,建屋局可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6
A小販和B小販比鄰做生意,因競爭而關係緊張。B小販有時走過A小販攤位時,有意無意向他潑水滴,有時向他比拳頭,有時故意用肩膀撞他。這種行為有罪嗎?
B小販的行為違反了防止騷擾法令,而且是屬於較嚴重的情況。按該法令第5條,若有人使用恐嚇性語言或行為,意在讓受害人以為有人會對他使用暴力,而受害人也可能這麼相信的話,即犯此罪,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12個月。
此外,受害人也可在該法令下,民事起訴被告,索取賠償。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不准被告繼續騷擾他及其家人。若被告違反庭令繼續騷擾,警方可逮捕他歸案。違反保護令可被判罰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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