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法院審結一起賣淫相關案件,51歲印度籍被告阿拉吉利拉扎因協助女子在新加坡從事賣淫活動,被判坐牢六個月。該被告原本面對五項牴觸新加坡《婦女憲章》的控狀,最終承認其中兩項,其餘三項將在法官後續宣判時一併考量。

案情細節顯示,2025年1月,被告阿拉吉利拉扎接到友人「巴魯」的通知,得知一名33歲印度女子將飛往新加坡「工作」,委託其負責監督該女子並提供相關照顧。隨後,被告明確告知該女子,其在新加坡的實際工作為賣淫,約定工作滿15天即可獲得5萬印度盧比(約合695新元)的酬勞,同時承諾無需女子承擔機票、住宿費用,並協助其辦理新加坡簽證。
該女子同意上述提議後,於2025年2月15日飛抵新加坡,被告親自到機場接機,並為其安排了2月15日至21日期間的住宿,先後入住本地兩間酒店,全程負責其衣食住行等事宜。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女子抵達當天,被告便帶領其前往竹腳巴剎附近的公園招徠嫖客——竹腳巴剎位於新加坡竹腳中心,是當地歷史悠久的市集之一,周邊人員往來密集。
被告還專門對該女子的性服務定價作出指示,明確30分鐘性服務收費50新元,1小時收費100新元,要求女子找到嫖客後,帶至酒店內完成性交易。據查,在2月15日至21日這一周時間內,該女子累計接待嫖客18名,將至少900新元的賣淫所得(俗稱「肉金」)全部交給被告。
被告在友人「巴魯」的指示下,將全部賣淫所得匯入指定銀行帳戶,為此獲得「巴魯」支付的50新元跑腿酬勞,該女子也私下給了被告100新元作為感謝。據悉,根據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明知他人賣淫仍提供協助、從中獲利者,罪成可面臨最高七年監禁及10萬新元罰款,此次被告的判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