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加坡疑似爆重大貪污案!
交通部長易華仁7月11日和酒店大亨王明星被貪污調查局(CPIB)逮捕,兩人目前保釋在外。
本地酒店管理和投資控股公司旅店置業(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的董事經理王明星接到貪污調查局的逮捕通知,並被要求提供他同交通部長易華仁交流的相關信息。

02 王明星
這位酒店大亨有何來頭?

王明星1946年出生於馬來西亞,四歲時隨家人移居到本地定居。
他就讀於英華學校期間,曾拿過短跑和跳遠冠軍。他之後赴英國留學,獲得保險專業學位,並在歐洲從事保險承銷和經紀工作。
他在1972年加入Motor & General Underwriters Investment Holdings Ltd,並在同一年和石油大亨符運錫之女克里斯蒂娜(Christina)成婚。
三年後,他加入岳父所擁有的國際商行(私人)有限公司(Kuo International)。
1980年,他和他人一同創辦旅店置業(Hotel Properties),並以7200萬元收購了希爾頓酒店。
旅店置業在兩年後上市,這也是王明星進軍房地產、酒店、零售領域的起點。他目前是旅店置業的董事經理。
根據《福布斯》(Forbes)2022年的排行榜,王明星夫婦在新加坡50大富豪排行榜中,位居第24,資產多達17億5000萬元。
王明星也被視為將世界一級方程式F1大獎賽帶到本地的大功臣。
2007年,新加坡旅遊局和F1車隊老闆順利協商確認合作,王明星參與了其中的協商過程。
王明星之後也創辦了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
近日涉及幾名人民行動黨議員的事件備受爭議,貪污調查局也在這幾起事件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貪污調查局何時成立、擁有什麼權力、在過去處理的高調案件有哪些?
03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簡稱CPIB)是新加坡政府的執法機構,專門負責打擊和調查貪污行為。該機構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執法部門的一部分,屬於國家安全理事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的監督和管理。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任務是預防、偵查和打擊公共和私人部門中的貪污行為,以確保政府的廉潔和公正。該局主要負責調查涉及公職人員、政府機構和私人企業的貪污、受賄、行賄和其他腐敗行為。
CPIB擁有執法權力,可以進行調查、搜查、逮捕和起訴涉嫌貪污的人員。該機構採取積極的策略,包括使用先進的調查技術、建立舉報機制、提供舉報者的保護,並與其他國內外執法機構合作打擊跨國貪污犯罪。
另外在5月份,貪污調查局也參與了針對內政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和外交部長維文租住黑白屋事件的調查工作。

從以上事件,不難看出貪污調查局在維護公共服務的廉潔,並鼓勵私人企業進行誠實的交易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英國殖民政府對警方刑事偵查部門的反貪污小組的無能感到擔憂,於是決定在 1952 年成立貪污調查局。
當時反貪污小組無法遏制殖民時期警方的腐敗。當時,三名警探在榜鵝海灘劫持了價值 40萬元的鴉片,隨後還發現有高級警官參與其中,但由於反貪污小組無法收集足夠的證據,只有兩名警察接受處罰。
剛成立的貪污調查局只有13名調查人員。1959年,新加坡實行自治,情況出現了好轉。建國總理李光耀上任後,便開始鞏固對腐敗的零容忍立場。

貪污調查局目前隸屬總理公署管轄。貪污調查局直接向總理報告,而不向任何其他部長或政府機構報告。
李光耀在貪污調查局的60周年紀念書籍中寫道,如果總理拒絕同意讓貪污調查局調查某個案件,包括針對總理本人的案件,局長可以直接向總統請求允許進行調查。
貪污調查局時任運營總監Koh Teck Hin在一份 2012 年題為《腐敗犯罪調查和起訴》的論文中寫道,這賦予貪污調查局「獨立性」,「讓任何政府機構都無法質疑我們或影響我們的執法和調查工作」。
貪污調查局處理過的高調案
01 1975 年:
環境部政務部長黃循文涉及高達80萬元的貪污案,利用部長身份協助一名房地產開發商,並獲得洋房和免費機票作為回報。他被判坐牢四年六個月,並支付約 7000 元的罰款。他上訴後,刑期被減少到18個月。
02 1986 年:
1986 年 11 月 21 日,貪污調查局就國家發展部長鄭章遠的腐敗投訴向時任李光耀總理彙報。被指在1981年和1982年之間,收取總計100萬元的賄賂,以換取幫助兩家房地產開發商保留和收購土地用於開發。
李光耀總理批准貪污調查局進行公開調查,當局在12 月 2 日首次審問鄭章遠。鄭章遠被要求休假至12月31日。屆時調查完成後,總檢察長將決定是否起訴他。12月14日,鄭章遠在家中自殺身亡。
他在寫給李光耀總理書信中寫道:「我覺得自己對這起不幸事件的發生負有責任,我覺得我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我覺得我應該為自己的錯誤付出最高的懲罰。」
03 1994 年:
貪污調查局對公用事業局前副總裁崔漢添展開調查。他在隔年,因串謀犯罪和收取一名曾擔任公用事業局職員的商人共計約1385萬元的賄賂,被判14年監禁。
這筆賄賂總額仍然是我國歷史上迄今為止的單案中,最大金額的賄賂。
04 2012年:
貪污調查局向中央肅毒局前局長黃文藝和民防部隊前總監林新邦提出以性換取腐敗罪的指控。林新邦被爆出在任職期間,向三家資訊科技供應商的女職員索取性賄賂,換取他幫助她們的公司取得商業利益,於2013年被定罪並被判處六個月監禁。
黃文藝則被指向一名資訊科技供應商的女職員索取性賄賂,最終被無罪釋放。
05 2015年:
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黃志明因收受建築承包公司董事謝成蘭超過 8萬6000 元的賄賂而被控。作為賄賂的回報,謝成蘭的兩家公司獲得更多市鎮會的項目。
謝成蘭也帶黃志明到KTV、按摩院和餐廳,以討好他。兩人均於 2018 年被定罪。黃志明在2020 年上訴後,被判處 39 個月監禁,謝成蘭則被判處 33 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