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危險駕駛致人死亡,被控多項交通罪名

2024/11/07   •   331閱
2023年12月,新加坡尼誥大道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名自行車騎士因被汽車撞擊重傷不治。34歲涉事司機肇事後未停車救助、未及時報案,更涉嫌擅自移動車輛並逃離現場,最終被控七項嚴重罪名,包括危險駕駛致死、未停車救助、妨礙司法公正等。作為累犯,其最高可能面臨長達十五年監禁及巨額罰款,駕駛資格亦將被吊銷。警方強調絕不容忍此類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呼籲所有駕駛者遵守交規,事故後必須立即救助並配合調查,共同維護道路安全。案件細節令人警醒,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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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男子涉嫌 involvement 一起導致自行車騎士死亡的肇事逃逸案件,已於2024年11月6日被控上法庭。

2023年12月19日凌晨約5時10分,警方接獲報案,指尼誥大道往圭因士路方向發生一輛汽車與一名自行車騎士的交通事故。該名45歲男性騎士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意識。涉事司機未停車救助傷者,涉嫌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且未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該名騎士其後因傷勢過重,於醫院不治身亡。

經地面調查,並藉助一名目擊者以及警方與陸路交通管理局的監控視頻,交通警察在事故發生後16小時內鎖定司機身份並將其逮捕。

該名男子於2024年11月6日被控以下七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2C)(b)條,作為累犯被控危險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2)(b)條,作為累犯被控危險駕駛致死;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被控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2)條,被控未在24小時內報案;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4)條,被控未經警方許可擅自移動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被控未向傷者提供救助;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204A條,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作為累犯的危險駕駛罪,最高可被處以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此外,該司機可能面臨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被吊銷。涉事車輛也可能被依法沒收。

作為累犯的危險駕駛致死罪,可判處四至十五年監禁,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十年。

未在事故發生後停車、未在24小時內報案、以及未經警方許可擅自移動車輛,這三項罪名每項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屢次犯罪,每項罪名最高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向重傷者提供救助的罪名,最高可被處以3000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12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呼籲所有駕駛人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必要救助,例如在需要醫療協助時呼叫救護車。肇事後逃離現場且未提供救助屬於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將不遺餘力,嚴懲所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危及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司機繩之以法。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7日 下午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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