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外籍勞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費將其告上法庭,聲稱自己每天工作13至15小時,且每周工作七天。
儘管該公司完全否認這一指控,稱該男子根本沒有加班,但小額宣判庭(SCT)最終判定該勞工勝訴,並裁定公司向其賠償20,000新加坡元(約15,427美元)。
根據該法庭的管轄權,這是其能判決的最高賠償金額,儘管原告估計公司欠他的款項約為21,815新加坡元。
在周三(7月1日)公布的判決書中,原告和公司的名稱均未被披露。這在小額宣判庭的案件中很常見,因為此類案件通常在私下審理。
案件詳情
原告是一名孟加拉國國民,大約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8日期間受僱於這家未具名的公司。
他在一家孟加拉餐廳擔任食品加工工人,主要工作是服務員。
雖然公司沒有向他提供任何關於關鍵僱傭條款的書面記錄,但雙方均同意僱傭條款由人力部(MOM)頒發的原則批准書(IPA)管轄。
根據該文件,原告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44小時,基本月薪為1,500新加坡元,每月固定津貼為500新加坡元。
IPA中規定的加班費率為每小時11.80新加坡元。
該工人表示,在整個僱傭期間,他每天工作13至15小時,且每周工作七天。他將索賠範圍限定在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間,主張在此期間共加班1,848.8小時。
這筆費用總計為21,815.84新加坡元。
該工人提交了一份在非營利組織幫助下準備的考勤表,涵蓋了其索賠的時間段。
表格顯示,他在整個期間的每一個日曆日都在工作,周一至周六通常從凌晨5點工作到晚上9點,周日從早上7點工作到晚上9點。
該工人解釋說,他從2025年3月才開始記錄工作時間,因為公司將打卡考勤系統更換為了電子人臉識別系統。
公司派出了三名證人:一名辦公室經理、一名董事和該餐廳的一名廚師。
三人均表示原告從未加班。辦公室經理堅稱原告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一旦完成8小時輪班就會離開,由廚師接手。
她還稱,如果他確實加班了,當天就會以現金形式支付。
該女性表示,公司沒有製作或保留原告工作時間的任何記錄。
廚師作證稱,他自己每天工作約11小時,每周工作六天。他承認自己每天都加班,但表示每天兩小時的加班費是以現金支付的。
儘管他經常加班,但他堅稱原告從未加班。
董事提供的證據與辦公室經理和廚師的陳述基本一致,但他聲稱這次起訴純粹是在公司取消其工作準證後的報復行為。
他稱原告是一名麻煩的員工,曾三次與顧客發生爭吵。
法庭地方法官Joel Tan指出,該董事還對協助原告的非營利組織表達了不滿。
Tan法官表示,原告的陳述中有一點很令人驚訝: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每天工作13至15小時且沒有休息,但在起訴前從未提出正式投訴。
公司利用這一點主張原告的說法本身就不可能,且起訴行為是一種報復。
法官的推理
Tan法官表示,他最初覺得這個論點很有說服力。然而,他注意到,人們對同一事實的反應會因社會文化背景和個人經歷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經過進一步思考,Tan法官認為,一名工人接受這種條件如此之久,直到僱傭關係結束才提出問題,這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是不可能的。
「員工因為各種原因容忍惡劣的工作條件——害怕衝突、希望情況會改善、不願冒失去穩定收入的風險、難以尋找替代工作,或者單純地認為投訴毫無用處。這些在新加坡的任何員工中都不是罕見的反應,」他說道。
Tan法官指出,對於外籍勞工來說,其中一些原因的影響力更大,因為他們處於與大多數新加坡員工不同的「勞動力現實」中。
「外籍勞工留在新加坡的權利與他們的僱傭關係掛鉤。在僱傭期間提出僱傭問題有被遣返回國的風險,」Tan法官說。
「如果他們來到新加坡時背負著招聘債務,被遣返可能意味著財務災難。此外,尋找替代工作也很困難,因為外籍勞工通常需要僱主同意才能轉職。因此,一名面臨加班費未付或缺乏休息日的外籍勞工,可能會非常合理且理性地認為,與其通過要求加班費或休息日工資而冒被遣返的風險,不如『見好就收』——保留每月工資。」
Tan法官表示,關於工作時間的唯一書面證據是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據稱,該表基於他自2025年3月起記錄的手寫筆記。
Tan法官認為該表格可信,因為原告能夠詳細且自洽地說明該表是如何準備的,以及他為什麼開始記錄手寫筆記。
此外,Tan法官發現一些打卡記錄是可信且真實的同期記錄,證實了考勤表的真實性。
由於這些證據為原告建立了初步主張,舉證責任便轉移到了公司身上,由公司證明該男子沒有加班。
Tan法官表示,對於一個誠實負責的僱主來說,履行這一舉證責任並不困難,因為法律要求僱主製作並保留員工記錄,包括每天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長。
雖然公司聲稱沒有保留員工的工作時間記錄,但在原告提交的打卡記錄照片面前,法官認為這一說法缺乏說服力。
他還駁回了公司關於人臉識別系統僅用於相鄰餐廳相關公司員工而非本公司員工的說法。
Tan法官認定,公司實際上保留了考勤記錄,但只是拒絕披露或提供這些記錄。
他指出公司自身證據的薄弱之處,因為公司聲稱原告完全沒有加班。
「即便撇開考勤記錄,當一名前員工提出如此大規模的索賠——每天工作、沒有休息日、數月內加班數千小時——她或他將承擔被反駁的巨大風險,」Tan法官說。
「索賠範圍越廣,僱主就越容易找到至少一天或一份不符的記錄。在數字化通信時代,這類證據並不難獲得。一條信息、一份排班表,或任何能證明原告在某天沒上班或工作時間少於其主張的記錄即可。」
Tan法官注意到,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一個有證據支撐的反例。
公司稱所有關於工作時間的溝通都是口頭且面對面進行的。Tan法官表示,考慮到公司自己證明員工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且僅在前一天被告知工作時間,這種說法很難被接受。
他說,如果事實如此,很難想像在原告近兩年的僱傭期間,竟然沒有任何數字化通信痕跡來支持這些主張。
他補充道,該餐廳只有三名員工:一名清潔工、原告和一名廚師。餐廳大約早上6點到7點開門,晚上11點左右關門。
「我很難理解,在沒有其他工人可以在原告所謂的8小時輪班結束後接替的情況下,原告和廚師之間如何能實施任何有意義的輪班制度,」Tan法官說。
他最終支持了全部索賠,裁定公司向原告賠償20,000新加坡元。他還命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另外460新加坡元的訴訟費和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