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新加坡公司何時不需要呈報預估徵稅收入表?

2018年08月31日   •   2萬次閱讀

新加坡公司每年報稅的時候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呈報 兩份所得稅報稅表:預估徵稅收入表 (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和公司所得稅報稅表(Form C-S/ C)。但有些公司是不需要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即使他們收到新加坡稅務局的通知。

那麼今天智霖君就和大家聊聊,什麼情況下,新加坡公司可以豁免提交這一稅表。

什麼是預估徵稅收入表?

預估徵稅收入表就是在一個估稅年度(YA)里公司對應納稅所得額的預估(扣除可免稅的款項)。通常公司會在財務年的最後一個月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送預估徵稅收入表的通知。公司應在財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稅務局報送預估徵稅收入表。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豁免提交這一稅表呢?

公司財政年結束日期

豁免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類別

2017年6月之前

1 公司財政年內年營業額不超過100萬新元;和

2 預估徵稅收入表不適用估稅年度

2017年7月之後

1 公司財政年內年營業額不超過500萬新元;和

2 預估徵稅收入表不適用估稅年度

下表可以表示公司不同財務年度時如何界定年營業額:

財政年結束日期

2018年估稅年的日期

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期限

豁免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年營業額額度

2017年6月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2017年9月30日

100萬新元

2017年7月

2016年8月到2017年7月

2017年10月31日

500萬新元

當然公司需要確定是否符合豁免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標準。如果公司符合豁免要求,則不須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這一表格,如果不符合標準,則仍需要提交這一表格。

其他豁免提交預估徵稅收入表的公司還有:

1 )由本地船務公司代理的外國船東或租船人

2 )外國大學

3 )指定的單位信託和公積金局批准的信託

4 )根據「所得稅法」第43(2)條獲得稅收待遇的房地產投資信託

5 )或者其他稅務局豁免的特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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