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年齡介於18至52歲的男性,將於2025年8月20日被控上法庭,涉嫌參與「錢騾」及各類詐騙活動。相關罪名包括共謀欺詐銀行開戶、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的密碼或訪問碼、協助非法獲取計算機資料、共謀詐騙、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的SIM卡,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
在第一起案件中,一名22歲男子涉嫌在網絡上將個人Singpass帳號憑證交予不明人士,聲稱用於投資。其帳號隨後被用於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遭不法分子濫用進行犯罪活動。他將被控「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的密碼或訪問碼」罪名。
在第二起案件中,另一名22歲男子涉嫌註冊了38張SIM卡,並將其轉交予不明人士以牟取利潤。這些SIM卡其後被用於實施詐騙。他將被控「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的SIM卡」罪名。
在第三起案件中,一名18歲的男青少年涉嫌欺騙銀行開設帳戶,並將個人網銀憑證交予犯罪集團,每成功開設一個銀行帳戶即獲得500元現金報酬。他將被控「共謀詐騙」、「協助非法獲取銀行電腦系統資料」,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等三項罪名。
在第四起案件中,一名52歲男子涉嫌協助不明人士使用其銀行帳戶接收及轉移資金,卻未採取合理步驟查明資金來源與去向。他將被控「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罪名。
根據《刑法》第417條結合第109條,共謀欺詐銀行開戶的罪名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電腦濫用法》1993年第8A(1)條,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密碼或訪問碼,可處最高1萬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雜項罪行法令》1906年第39B(1)條結合第39B(2)(a)條,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SIM卡,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或最高1萬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電腦濫用法》1993年第3(1)條結合第12條,協助非法獲取銀行電腦系統資料,初犯者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法令》1992年第55A(1)或第55A(2)條,在特定情況下參與安排或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可處最高5萬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對上述罪行持嚴肅態度,絕不容忍任何人士參與詐騙活動。凡涉嫌者,將依法嚴懲。公眾應提高警惕,切勿輕信所謂「快速賺錢」的誘惑,例如出借Singpass帳號、銀行帳戶,或協助他人接收、轉帳資金。警方鄭重提醒,凡牽涉此類犯罪,個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19日 晚上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