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為賺錢付公寓房租,19歲青年經前鄰居介紹當上犯罪團伙跑腿,和同夥「輪班」,按指示前後提錢407次,涉及的贓款近164萬餘元,昨早被判21個月緩刑監視。
被告陳樂嘉(19歲)共面對17項包括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電腦濫用法令以及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的控狀。控方以其中五項提控他,餘項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案情顯示,被告在2023年8月被告透過前鄰居鄺嘉權(22歲)的介紹,成為以柔佛為基地的犯罪團伙跑腿。被告的職責是使用犯罪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從不同提款機取出現金。
被告當時和女友在一間公寓同居,他為了賺錢付房租,同意接下這份工作,事後被加入Telegram通訊平台的群組,依照犯罪團伙成員的指示行事。
根據案情,被告會收到犯罪團伙寄來或交給他的銀行卡,並從群組收到有關提款數額、銀行一次性密碼以及會面交錢的地點等的指示。
每當被告完成一組提款,他就能和鄺嘉權從提款數額抽成1%,兩人會平分這筆錢。
自2023年8月起,被告與一名馬來西亞同夥輪流為犯罪團伙當跑腿,被告周四到周六進行提款「工作」,同夥則在被告沒工作時,接替他進行提款。
雖然被告被要求提出巨款,有理由相信那些錢或是詐騙贓款,但他卻還是持續當跑腿。
調查顯示,被告以及大馬同夥分別從27個銀行戶頭進行407次的提款,取出高達164萬零160元現金。其中有29萬3755元和詐騙案受害者有關,這些受騙金額通過16個銀行戶頭被轉走。
另外,被告也跟鄺嘉權共謀,未經允許登入四個銀行帳戶98次,取出35萬7680元。被告從中賺取3000元到4000元,並把所有費用花在個人開銷上,並未進行賠償。(人名譯音)

被告陳樂嘉當犯罪團伙跑腿。(新明日報)
阿叔被轉32萬揭罪行
65歲阿叔墜騙局,被捲走9萬4000元,報案後進而揭發被告罪行。
這名受害者在去年10月21日報案,稱他被數名假扮成政府官員的人詐騙,並把9萬4000元轉入了一個銀行戶頭。
調查顯示,這些金額轉入其他銀行戶頭後,從不同的提款機被取出。商業事務局的警員在11月6日逮捕被告,起獲了13張銀行卡,以及被告剛從提款機提出的5150元(1萬7282令吉)現金。
警方也在被告住家起獲另外18張銀行卡。
同夥畏罪潛逃被通緝
前鄰居去年畏罪潛逃,如今被通緝。
被告的前鄰居鄺嘉權面對22項控狀包括欺騙、惡作劇、無駕照開車、糾眾鬧事、有組織罪案法令等。
根據案情,他在去年畏罪潛逃,目前被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