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跨國企業徵收最低15%稅款,可避免稅收外流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務框架,對跨國企業徵收最低15%的稅款,交通部代部長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蕭振祥指出,這可避免稅收外流到其他採用最低稅收框架的地區,跨國企業也能更好地策劃投資。

蕭振祥近日在國會提呈財政(所得稅)法案(Finance (Income Taxes) Bill)二讀時說,政府去年開始實行國內補足稅(Domestic Top-up Tax)和跨國企業補足稅(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Top-up Tax)措施。
這兩項補足稅是第二代反稅基侵蝕和盈利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2.0)第二支柱(Pillar Two)下的措施,而第二支柱規定向大型跨國企業徵收最低15%的稅款。
兩項補足稅在去年實行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第二支柱做出新的技術性澄清,因此政府對《跨國企業最低稅法令》(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進行修訂。這是財政(所得稅)法案的其中一部分。
要讓新加坡繼續成為企業擴充和投資的首選地點
蕭振祥說:「為了使新加坡繼續成為企業擴充和投資的首選地點,我們必須確保稅收制度與時俱進,且符合行業需求,並與全球稅制情況相同。」數名議員擔心,我國向在新加坡運營或總部設在新加坡的大型跨國企業徵收最少15%的稅款,會影響我國在招商引資方面的競爭力。
徵收最低15%稅款 不影響爭取外資競爭力
蕭振祥認為,新加坡對跨國企業徵收最低15%的稅款,也不影響我國爭取外資的競爭力。他回答說,除了稅務優惠,我國人才濟濟、法律制度健全、對基礎設施和交通進行長期投資,以及推出新科技的能力,都是吸引外國企業來新加坡投資的重要原因。
內容來源:聯合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