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新加坡的《婦女憲章》是新加坡女性的保護傘,那麼在新加坡如果有婚姻財產糾葛,法官一定會保護女性的權益嗎?
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這套房子雖然寫在老婆名下,但是一直是老公在還貸款,老婆最後可以分到房產的50%嗎?
答案是不一定呦!

法律專欄
本期辣媽法律專欄,就給大家帶來了幾例新加坡離婚案的判罰,讓我們實際看一看,新加坡的法官是怎麼認定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和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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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們的護身符》
幾周前,我出席了一個有關新加坡法律最新動向的座談會。當時,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的陳漢吾教授提到了一個發人深省的案例 《Chan Yuen Lan v See Fong Mun [2014] SGCA 36》。
案子的兩名主角是一對八十多歲的高齡老夫妻。大約在1983年的時候,這對夫妻與他們的長子商議後決定以新幣一百七十八萬元買下一棟別墅。目前,這棟別墅的市值已經超過兩千萬了。

*1980年代的新加坡
當時,夫妻倆和他們的長子一致決定僅以老婦人(即是該案的原告)的名義單獨買下豪宅。那時,老婦人把她一生的積蓄約二十五萬元給了丈夫去購買豪宅。另外,老翁也用妻子的名義向銀行借了四十萬元的房屋貸款。其實這對夫妻在婚後不久就已經貌合神離了,老翁後來有了外遇,至今還和情婦同居。

儘管如此,這對老夫妻始終沒有辦離婚手續。最終,上訴院判老婦人雖然是房子唯一的註冊業主,實際上她是代丈夫託管他在該房子所持的擁有權。上訴院同意老翁的說法,雖然當時房子僅以老婦人的名義購買,但老翁根本就沒有把豪宅送給妻子的意思。
同時,那四十萬的房屋貸款以及購買房子的餘款也都是老翁支付的。因此,在法律上,老翁持有該房子84.17%的擁有權,實則是一種歸覆信託 (resulting trust)置放在妻子的名下,而其餘的15.83%則是老婦人所有的。
最近,另一場類似以上《Chan Yuen Lan》一案的官司也在高庭掀開了序幕。一名柯姓的修車廠老闆堅稱是一棟公寓的屋主而把情婦告上法庭討回公寓。
男方聲稱他不過是把公寓讓給情婦去託管而不是當成禮物相贈。他還說:「她(指情婦)不是我老婆,這麼貴重的禮物,連我老婆都沒有。」等言語。

針對以上這兩宗事件
陳漢吾教授在座談會上透露了他的一位澳洲學者朋友曾經感慨地說身為女人真吃虧。一方面,如果對方是妻子的話,丈夫就會聲稱他們夫妻間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因此根本不可能會拱手把置業讓給對方。
另一方面,為人情婦者也得不到房子。因為男方就會說對方不是老婆。即使是老婆都沒有受到如此厚待等類的話,女方最後總是吃虧的那一方。想起來,有時候做女人也真是冤。
不過,新加坡有幾項法律就是特別保護婦女的。《婦女憲章》353 章 (Women’s Charter, Cap. 353,簡稱「WC」)以及《繼承(家庭條文)法》138 章(Inheritance(Family Provision)Act, Cap. 138,簡稱「IFPA」)就是這方面的兩條主要法律。
譬如說,有關重婚的條文(WC 的第 4 和 6 條文)、家庭暴力保護令(WC的第 65 和 66 條文)、贍養費(WC 的第 69 和 113 條文)等等,都是保護婦女的安危和福利的條例。

另外,假設男方不幸早逝的話,遺孀以及他們子女的生計又將如何是好呢?
她們是可以通過IFPA的第3條文向法院申請從死者的遺產中撥出適當的資源作為維持遺孀與子女生活的用途。這個條例尤其是針對那些沒有立遺囑的死者,或者是立了遺囑卻沒有給遺孀或子女作任何適當安排的家庭所提供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見,《婦女憲章》以及《繼承(家庭條文)法》是婦女們的護身符。
以上文章內容來源《蕭遙法外|普法欄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律師蕭錦耀。

從這個故事我們可以看出
雖然都說新加坡的《婦女憲章》
最保護女性的權益
但是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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