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公司及會計法(修正)法案》(Corporate and Accounting Laws (Amendment) Bill),以進一步強化公司監管框架,防範企業濫用法律架構從事非法活動,並提升公共會計師制度的問責與透明度。
根據修正案,若公司董事未以誠實及合理謹慎的態度管理公司事務,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最高刑罰從現行的罰款5000新元提高至2萬新元,監禁上限維持為12個月,並可並行科處罰款與監禁。
新加坡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11月5日在國會提呈公司及會計法(修正)法案(Corporate and Accounting Laws (Amendment) Bill)二讀。她表示,這項法案的目的包括加強防範公司從事不法活動、保障股東的利益、強化公司監管框架,減輕企業監管負擔,以及提升對公共會計師的監管制度。

她指出,現行1967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須以公司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以誠實、勤勉及合理的謹慎態度履行職責。懲罰標準經比較發現,較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仍顯寬鬆,因此有必要調高相關刑罰,以更具威懾力。
修正案亦收緊針對濫用公司架構從事非法活動的規定。根據現行法律,若商業註冊局(ACRA)認為擬註冊公司可能被用於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安全,可拒絕註冊申請。然而,現行條文未明確賦權法庭或註冊局,以相同理由拒絕被註銷公司或外國企業恢復營業的申請。修正案通過後,法庭與註冊局將可基於上述理由,拒絕相關恢復申請,以防範公司架構被重複濫用。
此外,為提升審計工作的透明度與個人問責,法案將要求在審計報告中註明主要負責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姓名,而非僅以會計事務所名義簽署。此舉有助於強化審計質量監督,並提高專業責任意識。
英蘭妮表示,這項修正案體現了政府持續致力於維護新加坡穩健、高效的公司監管體系,確保新加坡始終是一個誠信、透明、適合經商的國際商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