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法官此前判定一名老年男子及其當時的情婦無罪,兩人被指控性侵該女子的青春期女兒。近日,法官詳細闡述了其判決理由,主要基於女兒證詞的不一致性以及案件中存在的合理懷疑。
目前,檢方已對此判決提出上訴。
這起案件涉及一名曾任寺廟按摩師的男子(現75歲)和原告的母親(現66歲),兩人於2021年受審。
該男子面臨15項指控,包括性侵和猥褻;而該女子則應對13項指控,主要涉及與情夫共謀實施性虐待。
檢方在庭審中描繪了一幅令人震驚的畫面:一名母親竟然與情夫合謀,讓對方性侵自己的女兒。
然而,龐康周法官(Justice Pang Khang Chau)在2025年9月判定兩人全部無罪。在周三(6月10日)公布的判決書中,他詳細解釋了為何撤銷針對兩人的全部28項指控。
原告女孩是家中四個孩子中最小的,與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住一房。
檢方聲稱,母親曾帶她去該男子在寺廟的診所,男子會為母女兩人提供按摩服務。檢方認為,在寺廟診所關閉後,該男子和女孩的母親開始在女孩家中對其進行性虐待。
指控稱,2012年女孩就讀小學五年級時,該男子以治療月經不調為掩護對其進行性侵,並在2012年至2017年間實施了其他性行為。
檢方進一步指控,從2017年起,該男子在為女孩進行所謂的「驅邪儀式洗澡」時對其實施性侵。此外,這對情侶還被指控向女孩展示色情內容,並在其面前發生性關係。
現年25歲的原告於2017年11月向警方報案,隨後兩人被捕。
關於按摩期間性侵的指控
龐法官首先處理了關於按摩期間性侵的指控。
他指出,檢方未能證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間發生的罪行。因為證據顯示,按摩床直到2013年底才被送到該家中,在此之前不可能進行按摩。
該男子的一個徒弟作證稱,他在2013年9月底或10月初將按摩床送到該家,因為當時寺廟正在慶祝神誕日。他否認交付時間是在2012年或2014年,因為他記得2013年中期接到了寺廟裝修通知,診所必須在2013年底關閉。
該女子在證詞中也確認,按摩床是在2013年10月左右,寺廟即將裝修時送達的。另一名徒弟以及寺廟舞獅隊的運營經理也證實了這一說法。
龐法官注意到,該按摩師早在2017年12月1日的首次調查陳述中就提到,他因寺廟大裝修而於2013年停止執業。
原告曾稱,在停止去寺廟後,按摩師開始去她家按摩。在庭審中,她也承認按摩地點改變是因為寺廟關閉了。
儘管檢方辯稱按摩師可能在寺廟關閉前就送了床,但龐法官認為,多名證人的證據具有「壓倒性」,證明按摩床是2013年9月或10月才送達的。因此,在此之前不可能發生按摩性侵。
此外,原告在陳述中提到,性侵併非在按摩開始時立即發生,而是在次年才開始。龐法官指出,既然按摩床2013年底才到,那麼原告的證詞意味著首次指尖侵入不可能早於2014年。
法官認為原告對按摩開始的年份「顯然不確定」。由於原告提供的是未經證實的證據,法院必須採用「極具說服力」的標準,但龐法官認為她的證詞並不符合該標準。
原告在陳述中稱按摩始於2011年,但在交叉質詢中卻表示不記得、不知道具體年份。更重要的是,她曾證稱按摩是在她祖母去世(2012年1月)之後才開始的,這與她之前的陳述直接矛盾。
因此,龐法官根據按摩床的交付日期,判定該男子在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間的按摩性侵指控不成立。
對於其餘四項按摩性侵指控,法官給予了被告「合理懷疑」的利益。檢方認為被告在陳述中承認了性侵,但被告辯稱這是由於翻譯誤會(警察用英語記錄,他用中文回答)。
被告稱,他並非在進行性侵,而是用手指幫原告清理私處的分泌物和血塊,有時是清除粘在上面的紙巾。法官認為,如果調查員使用了相同的中文表達,被告無法預知英文記錄中的含義略有不同。
此外,原告在證詞中提到,侵入時的感覺像是「挖掘」,這與被告稱其在「挖掘髒東西」的說法一致。法官認為,被告試圖解釋觸碰目的而非全盤否認,增加了其解釋的可信度。
龐法官認為,關於是否發生了具有性性質的侵入,存在合理懷疑。他指出,從2012年到2017年,原告在16歲時已經接受過性教育,應該能分辨觸碰是否具有性性質,且她承認自己隨時可以停止按摩。
「在我看來,原告直到2017年11月才報案,這增加了辯方主張的可信度,即沒有發生指尖侵入,或者任何侵入並非性性質的,」龐法官表示。
他還提到,原告在2017年中期交了一個母親不認可的新男友。兩人曾因原告身上的「吻痕」而大吵,原告甚至向哥哥承認,她與男友發生性關係是為了「反抗」母親。隨後,母親懷疑男友對女兒施了黑魔法,才請求按摩師通過「儀式洗澡」來化解。
辯方認為,原告與男友共同報案可能是為了阻止母親干涉他們的關係。此外,原告的父親和哥哥對這些指控也持有懷疑態度。基於此,龐法官認為判定該男子在剩餘按摩性侵指控中定罪是不安全的。
關於「儀式洗澡」的指控
法官同樣判定該男子在2017年「驅邪洗澡」期間的性侵指控不成立。
被告給出了四個理由:他是虔誠的佛教徒,不可能在祈禱神靈時做這種事;浴室空間狹小;相比按摩床,浴室位置不便;且母親就在附近,一定會發現。
龐法官認為這些理由存在合理懷疑。他接受了浴室狹小的解釋,並質疑既然有按摩床,為何要在如此不便且狹小的環境下作案。
法官還發現,原告在儀式洗澡期間沒有反對或投訴,這與她之前聲稱「除非是為了治療否則不會同意指尖侵入」的證詞不符。此外,原告對洗澡次數的描述也不一致(陳述中說是5次,質詢中說是3次),顯示其記憶不可靠。
關於「揉根」的指控
龐法官還判定該男子在原告14和15歲時的「揉根」(Juagen,一種針對男性生殖器的傳統中醫按摩技術)指控不成立。
雙方均承認按摩師教過原告如何按摩男性私處。爭議點在於發生的時間以及教學意圖。
檢方認為這些課程具有性目的,而被告辯稱這些行為發生在原告16歲之後,因此不適用《兒童和青少年法案》(CYPA)。
龐法官認為,關於這些行為是否發生在原告16歲之前存在合理懷疑。他並未被檢方依賴的調查陳述所說服。
被告稱,是母親要求他教原告這些技術。他先用繪畫和物體教學,但該女子「堅持」要在其身上嘗試,於是他同意了。原告在旁觀看,出於好奇觸碰了他的私處。
法官認為原告在這一指控上的證詞缺乏說服力。她最初稱2015、2016和2017年各發生過一次,但在質詢中無法維持該說法,隨後又承認2017年母親曾與她一起上過兩三次課,且不記得第一次是什麼時候。
關於色情內容的指控
該男子被指控在手機上給原告及其母親觀看色情視頻。他對此否認,稱是原告自己翻看手機,並引用母親的證詞稱不知道視頻內容。
原告稱中學時被展示過色情內容,因此覺得學校的性教育課「無聊」,因為講的內容一樣。但在質詢中,她承認有時在翻看按摩師相冊時看到此類視頻,而對方會將其拿走或關機。
龐法官認為,在原告與被告證詞衝突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優先採信原告的證詞,尤其是考慮到原告在其他指控中表現出的不可靠性。
原告母親在警方陳述中曾說,按摩師給女兒看過一兩次色情片是為了教育她,告訴她如果男人對她做某些行為是不好的,會被「感染毒素」。但她在庭審中澄清,她沒看到具體內容,無法確定是否為色情片。
因此,法官判定該男子色情指控不成立。由於性虐待指控被撤銷,該女子共謀的指控也隨之撤銷。
該母親還面臨一項2011年(原告小學四年級)向女兒展示色情內容的指控。檢方認為應採信原告證詞,因為母親的說法反覆無常。
母親不否認展示過,但稱是在女兒中二時為了教育目的。辯方則稱是在原告小學五年級時,因為女孩在學校上過性教育課感到好奇。但在庭審中,母親又改口稱是中二時因為老師要求家長在家教育。
原告稱在小學四年級初潮後看過相關視頻,但隨後又說初潮是在四年級或五年級(2011或2012年)。
法官認為無法確定初潮確實發生在指控書所述的2011年,因此判定該項指控不成立,母親亦被判無罪。
該男子由Eldan Law的Charles Ng和Edwin Lee代表,該女子由Constellation Law的Renee Oei和Stephanie Looi代表。
檢方的上訴將在稍後日期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