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管理大学(SMU)的一起贪腐案最近有了新进展,一名行贿超过21.6万新元的公司董事,上诉后刑期竟然被砍了近一半。
回扣风波:SMU里的“生意经”
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48岁的林贤龙(Kenneth Lum Hsien Loong),一家营销与活动公司IAM的董事。而把他拉下水的,则是新加坡管理大学(SMU)旗下专业培训机构SMU Academy时任业务发展副处长的陈多喜(Christopher Tan Toh Nghee)。
2017年,林贤龙的公司IAM与SMU Academy签下合作,一边推广大学课程赚取佣金,一边提供呼叫中心服务收取月费。这本是一桩正当生意,但很快就变了味。
合作没多久,陈多喜就找上门来,向林贤龙索要“回扣”。林贤龙答应了,开始将公司每月佣金的25%和3500新元的管理费,悄悄塞给陈多喜。到了2019年5月,陈多喜胃口更大,以“别家给得更多”为由,要求在月入超10万时,将回扣比例提高到30%。林贤龙再次妥协。
就这样,林贤龙累计向陈多喜行贿超过21.6万新元。最终东窗事发,他因触犯《防止贪污法》下的10项罪名,被地方法院判处两年零四个月监禁。
惊人减刑:高庭为何“手下留情”?
林贤龙不服,一路上诉到高庭。今年4月29日,由三司会审的高等法院推翻原判,将他的刑期大砍至一年零三个月,近乎减半。
高庭为何如此“手下留情”?判决的关键在于两个词:危害(harm)和罪责(culpability)。法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这笔交易给SMU造成了任何“可量化的损失”。说白了,生意照做,课程照卖,大学账面上似乎没亏钱。
更关键的是,法官认为,整件事是SMU副处长陈多喜主动索贿。林贤龙给钱,是为了“维持合法的商业关系”,并非要谋取本不属于他的机会。从这个角度看,他更像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而非主动的破坏者。
作为对比,主动索贿的陈多喜不仅收了林贤龙的钱,还从另外两人处收受贿赂,总额超过47.2万新元,最终被判监禁三年半。两相比较,陈多喜的罪责显然重得多,这也让高庭认为,对林贤龙的原判“明显过重”。
法律焦点:SMU算“公共机构”吗?
虽然刑期减了,但林贤龙想彻底推翻定罪的请求,早前已被驳回。他上诉时抓住了一个核心法律争议点:SMU到底算不算《防止贪污法》里定义的“公共机构”(public body)?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根据新加坡法律,一旦贪污案涉及公共机构,最高刑期将从五年猛增到七年。林贤龙的律师正是想通过论证SMU不是公共机构,来为他减轻罪名。
《防止贪污法》对“公共机构”的定义颇为拗口,大致指服务于“公用事业”或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控辩双方就“公用事业”到底指什么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由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领导的法官小组一锤定音:SMU符合“公共机构”的定义。法庭认为,高等教育属于“公用事业”,而SMU是依法设立、有权管理公共资金的大学。因此,尽管林贤龙刑期减了,但案件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并没有改变。
📌 要点总结
✦ 公司董事林贤龙因向SMU副处长行贿超过21.6万新元,上诉后刑期从2年4个月减至1年3个月。
✦ 高庭认为林贤龙并非主动行贿,且未对SMU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因此原判过重。
✦ 法庭最终裁定SMU属于《防止贪污法》下的“公共机构”,适用更重的刑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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