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U貪腐案反轉:行賄者刑期為何減半?

2026/05/06   •   1223閱
深度解析新加坡管理大學(SMU)貪腐案最新進展:面對行賄21.6萬新元的公司董事林賢龍,高庭為何在維持定罪的同時,竟將刑期砍掉近一半?本篇文章將帶您揭秘法官判決背後的核心邏輯——如何通過「危害」與「罪責」的權衡實現減刑,以及關於SMU是否屬於「公共機構」這一關鍵法律爭議的最終裁決。通過對這起複雜商業賄賂案的梳理,您將深入了解新加坡法律對公用事業與公共資金管理的嚴苛定義,是法律博弈還是判決反轉?點擊閱讀,帶您看透這樁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的法律焦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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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管理大學(SMU)的一起貪腐案最近有了新進展,一名行賄超過21.6萬新元的公司董事,上訴後刑期竟然被砍了近一半。

回扣風波:SMU里的「生意經」

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48歲的林賢龍(Kenneth Lum Hsien Loong),一家營銷與活動公司IAM的董事。而把他拉下水的,則是新加坡管理大學(SMU)旗下專業培訓機構SMU Academy時任業務發展副處長的陳多喜(Christopher Tan Toh Nghee)。

2017年,林賢龍的公司IAM與SMU Academy簽下合作,一邊推廣大學課程賺取佣金,一邊提供呼叫中心服務收取月費。這本是一樁正當生意,但很快就變了味。

合作沒多久,陳多喜就找上門來,向林賢龍索要「回扣」。林賢龍答應了,開始將公司每月佣金的25%和3500新元的管理費,悄悄塞給陳多喜。到了2019年5月,陳多喜胃口更大,以「別家給得更多」為由,要求在月入超10萬時,將回扣比例提高到30%。林賢龍再次妥協。

就這樣,林賢龍累計向陳多喜行賄超過21.6萬新元。最終東窗事發,他因觸犯《防止貪污法》下的10項罪名,被地方法院判處兩年零四個月監禁。

驚人減刑:高庭為何「手下留情」?

林賢龍不服,一路上訴到高庭。今年4月29日,由三司會審的高等法院推翻原判,將他的刑期大砍至一年零三個月,近乎減半。

高庭為何如此「手下留情」?判決的關鍵在於兩個詞:危害(harm)和罪責(culpability)。法官指出,沒有證據表明這筆交易給SMU造成了任何「可量化的損失」。說白了,生意照做,課程照賣,大學帳面上似乎沒虧錢。

關鍵的是,法官認為,整件事是SMU副處長陳多喜主動索賄。林賢龍給錢,是為了「維持合法的商業關係」,並非要謀取本不屬於他的機會。從這個角度看,他更像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而非主動的破壞者。

作為對比,主動索賄的陳多喜不僅收了林賢龍的錢,還從另外兩人處收受賄賂,總額超過47.2萬新元,最終被判監禁三年半。兩相比較,陳多喜的罪責顯然重得多,這也讓高庭認為,對林賢龍的原判「明顯過重」。

法律焦點:SMU算「公共機構」嗎?

雖然刑期減了,但林賢龍想徹底推翻定罪的請求,早前已被駁回。他上訴時抓住了一個核心法律爭議點:SMU到底算不算《防止貪污法》里定義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

這個問題之所以關鍵,是因為根據新加坡法律,一旦貪污案涉及公共機構,最高刑期將從五年猛增到七年。林賢龍的律師正是想通過論證SMU不是公共機構,來為他減輕罪名。

《防止貪污法》對「公共機構」的定義頗為拗口,大致指服務於「公用事業」或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控辯雙方就「公用事業」到底指什麼展開了激烈辯論。

最終,由首席大法官梅達順(Sundaresh Menon)領導的法官小組一錘定音:SMU符合「公共機構」的定義。法庭認為,高等教育屬於「公用事業」,而SMU是依法設立、有權管理公共資金的大學。因此,儘管林賢龍刑期減了,但案件的性質和所適用的法律框架,並沒有改變。

📌 要點總結

✦ 公司董事林賢龍因向SMU副處長行賄超過21.6萬新元,上訴後刑期從2年4個月減至1年3個月。

✦ 高庭認為林賢龍並非主動行賄,且未對SMU造成實質經濟損失,因此原判過重。

✦ 法庭最終裁定SMU屬於《防止貪污法》下的「公共機構」,適用更重的刑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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