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宣布,将于2025年5月6日对四名年龄介于36至61岁的男子,以及一名56岁的女子提起控诉,指控他们涉嫌参与多项违法行为,包括与卖淫相关的罪行、诈骗,以及提供无牌支付服务等。
这五人被控的具体罪名如下:
一名40岁男子涉嫌经营妓院、窝藏卖淫人员,利用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性交易,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一名36岁男子涉嫌唆使他人诈骗,并出租物业用作非法妓院,同时允许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接收卖淫款项;
另有一名44岁男子、一名61岁男子及一名56岁女子,涉嫌作为涉案物业的使用者,允许其住所被用作卖淫场所。
案件行动详情
2024年10月21日,刑事调查局特别罪案组展开全岛范围的同步执法行动,共逮捕17人,涉嫌参与卖淫及非法毒品活动。行动中查获超过6,100新元现金、多部手机、与卖淫相关的工具、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器具。后续调查再拘捕两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龄介于45至61岁,使被捕总人数增至20人。
其中,两名分别为33岁和39岁的男子,以及一名36岁的女子,已根据《1961年妇女宪章》被控涉嫌协助运营线上卖淫集团。其余12人中,一名40岁女子因利用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性交易,遭警方警告;另有一名50岁男子因涉毒案件,已移交中央肃毒局调查。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相关刑罚说明
警方强调,将持续严厉打击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根据《1961年妇女宪章》规定:
任何人若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妓院,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8(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若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某女性来新加坡从事卖淫,仍协助其入境或窝藏该女子,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0(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若明知并部分或全部依赖他人卖淫所得维生,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若明知并收受报酬,作为招揽或协助他人卖淫的诱因或回报,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1A)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新加坡有关联的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或促成女性在新加坡提供性服务以获取报酬,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A(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此外,根据《1871年刑法典》第420条,任何人若实施诈骗,并诱使受害人交付财物或更改、销毁有价证券,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长十年监禁,并可处以罚款。
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5(2)条,任何人在新加坡无牌经营任何类型的支付服务业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2.5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5月5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