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宣布,將於2025年5月6日對四名年齡介於36至61歲的男子,以及一名56歲的女子提起控訴,指控他們涉嫌參與多項違法行為,包括與賣淫相關的罪行、詐騙,以及提供無牌支付服務等。
這五人被控的具體罪名如下:
一名40歲男子涉嫌經營妓院、窩藏賣淫人員,利用遠程通訊服務招攬性交易,並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一名36歲男子涉嫌唆使他人詐騙,並出租物業用作非法妓院,同時允許他人使用其銀行帳戶接收賣淫款項;
另有一名44歲男子、一名61歲男子及一名56歲女子,涉嫌作為涉案物業的使用者,允許其住所被用作賣淫場所。
案件行動詳情
2024年10月21日,刑事調查局特別罪案組展開全島範圍的同步執法行動,共逮捕17人,涉嫌參與賣淫及非法毒品活動。行動中查獲超過6,100新元現金、多部手機、與賣淫相關的工具、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器具。後續調查再拘捕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齡介於45至61歲,使被捕總人數增至20人。
其中,兩名分別為33歲和39歲的男子,以及一名36歲的女子,已根據《1961年婦女憲章》被控涉嫌協助運營線上賣淫集團。其餘12人中,一名40歲女子因利用遠程通訊服務招攬性交易,遭警方警告;另有一名50歲男子因涉毒案件,已移交中央肅毒局調查。其他涉案人員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相關刑罰說明
警方強調,將持續嚴厲打擊有組織的賣淫活動。根據《1961年婦女憲章》規定:
任何人若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妓院,即觸犯《婦女憲章》第148(1)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任何人若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某女性來新加坡從事賣淫,仍協助其入境或窩藏該女子,即觸犯《婦女憲章》第140(1)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長七年監禁,並可處最高10萬新元罰款;
任何人若明知並部分或全部依賴他人賣淫所得維生,即觸犯《婦女憲章》第146(1)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長七年監禁,並可處最高10萬新元罰款;
任何人若明知並收受報酬,作為招攬或協助他人賣淫的誘因或回報,即觸犯《婦女憲章》第146(1A)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長七年監禁,並可處最高10萬新元罰款;
任何人在新加坡境內或境外,若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與新加坡有關聯的遠程通訊服務,招攬或促成女性在新加坡提供性服務以獲取報酬,即觸犯《婦女憲章》第146A(1)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此外,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20條,任何人若實施詐騙,並誘使受害人交付財物或更改、銷毀有價證券,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長十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
根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第5(2)條,任何人在新加坡無牌經營任何類型的支付服務業務,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2.5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5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