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新加坡,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豁免持有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从事金融交易服务。但是你知道吗?这些获豁免人士及其代表仍然需要缴费年费。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豁免持有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士及其代表应该缴付的年费是多少,以及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在经营过程中还有哪些可能涉及的费用。
0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1)根据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规定,按照《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99(1)条第(e)、(f)或(g)款获豁免的每名人士及获豁免人士的每名代表,必须就每项受规管活动,按MAS指明的方式及日期,向MAS缴付订明的年费。
此外,除下文第(2)款另有规定外,MAS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已缴付或须缴付的任何年费的全部或部分退还或免除。 所有获豁免人士或根据第99(1)条第(e)、(f)或(g)款获豁免人士的代表没有在该等费用到期缴付的日期前缴付该等费用,MAS可就该等费用逾期缴付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征收订明金额的滞纳金,而两项费用均可由MAS作为判定债项追讨。

缴纳年费的公式
豁免人士须缴纳的年费公式为:N×5美元。
其中,N为:
(a)如果代表获豁免人士行事的指定代表、暂时代表及临时代表的总数多于100人,而其姓名(在缴付牌照费当年的1月1日)在公共代表名册上,则该数字少于100;或
(b)如果获豁免人士在缴付牌照费当年的1月1日有100名或以下的指定代表、暂时代表和临时代表,则该数字为0。

付款方式及时间
a.如果豁免人与MAS并无GIRO协议,则按照MAS指明的方式,在收费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前进行支付;
b.如果豁免人与MAS有GIRO协议,则按照MAS在费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通过GIRO支付。

《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99(1)条规定
以下人士就下列受规管活动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 License)以经营该等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a) 根据1970年《银行法》就任何受监管活动获得许可的任何银行; (b) 根据1970年《银行法》就任何受监管活动获得许可的任何商业银行; (c) 根据1967年《金融公司法》就该法不禁止的任何受监管活动或已获该法第25(2)条豁免的任何金融公司; (d) 根据1966年《保险法》获得许可的为开展保险业务而进行基金管理的任何公司或合作社; (e)任何认可交易所、认可市场营运者或认可控股公司,就任何受规管活动而言,该等活动完全与其经营有组织的市场或其作为认可控股公司的表现(视情况而定)有关; (f)任何获批准的结算所或认可结算所,涉及任何完全附带于其运作结算设施的受规管活动; (g) MAS可能豁免的任何受监管活动的其他人员或类别人员。
(2)获豁免人士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99(1)条第(e)、(f)或(g)款获豁免人士的代表就任何受规管活动向MAS缴付的任何年费,如有以下情况,不得退还或免除:
(a)就获豁免人士而言,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年费不得退还或免除:
(i)其豁免被撤销;
(ii)该公司未能或停止经营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
(iii)在与年费有关的期间内,已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101A条对其作出禁止令;和 (b)如果属于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99(1)条第(e)、(f)或(g)款获豁免人士的代表,并发生以下情况,则年费不得退还或免除:
(i)被豁免人的豁免被撤回;
(ii)已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101A条针对该代表作出禁止令;或
(iii)在与年费有关的期间内,该代表没有或不再就该受规管活动担任代表。

《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101A条规定(作出禁止令的权力)
(1)在以下情况下,MAS可通过书面通知对相关人员发出禁止令:
①MAS暂停或撤销该人持有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②如果该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99(1)条第(a)、(b)、(c)或(d)款获豁免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则MAS有理由相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该人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MAS可根据第95条暂时吊销或撤销其牌照;
③MAS暂停或撤销该人的指定、暂时或临时代表身份;
④如果有关人士是或曾经是获豁免人士的代表,但其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2)条款,未免于第99B(1)条款的规定,则MAS有理由相信,如果该有关人士是获指定、暂时或临时代表,MAS有理由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M条撤销有关人士的指定、暂时或临时代表身份;
⑤如有关人士是或曾经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但根据第99B(2)条款,未免于第99B(1)条款的规定,则MAS有理由相信,如果该有关人士是获指定、暂时或临时代表,MAS有理由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M条撤销有关人士的指定、暂时或临时代表身份;
⑥如有关人士是或曾经是获豁免人士的代表,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并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2)条获第99B条第(1)款豁免,则MAS有理由相信,如果该人士是指定代表,MAS有理由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M条撤销有关人士的指定代表身份;
⑥MAS有理由相信,该人正在违反、相当可能违反或已经违反:
(i)《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中的任何条款;
(ii)MAS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或
(iii)MAS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发布的任何书面指示;
⑦该人已被判定犯有《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规定的罪行,或已被判定(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或者该人被判定犯有欺诈或不诚信行为;
⑧该人已获法院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12部对其作出缴付民事罚款的命令,或已与MAS订立协议,根据该部缴付民事罚款;
⑨该人已被裁定犯有涉及违反任何与该人所进行的任何受监管活动有关的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或要求的罪行;或
⑩该人已在MAS的指示下,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7(1A)条被免去其作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高级人员的职位或雇用。
其中,上文所提“相关人员”是指:
(a)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或之前是此类持有人的人士;
(b)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条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士,或先前获豁免的人士;
(c)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条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的代表,或曾担任该等代表的人士;
(d)任命的指定的、暂时的或临时的代表,或以前担任此类代表的人;
(e)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2)条获豁免不受第998B(1)条规限的代表,或曾担任该代表的人士;
(f)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高级职员,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条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或曾担任该等高级职员的人士;或
(g)被判犯有《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82(1)或99B(1)条所订罪行的人士。

(2)根据第(1)款作出的禁止令可以执行以下一项或两项活动:
①禁止该人,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内从事以下活动:
A.从事任何受监管的活动,或在特定情况下或以特定身份从事此类受监管活动;或
B.直接或间接参与以下项目的管理、担任其董事或成为其主要股东: a.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或 b.豁免人士;
②包含一项规定,允许该人士在遵守规定中指定的任何条件的情况下:
A.进行特定行为;或
B.在特定的情况下作出特定行为; 否则该命令将禁止该人士进行这些行为。

(3)MAS不得在未给某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的情况下对该人发出禁止令,任何人如果对MAS关于对该人发出禁止令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在作出决定后30天内向部长提出书面上诉。如果MAS对任何指定的、暂时的或临时的代表发出禁止令,它必须在代表公共登记册上注明他或她的姓名,而且在禁止令有效期内,该指示必须保留在登记册中。MAS必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保留作出禁止令的人的记录,记录形式由MAS决定。

02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代表提交及费用
(1)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MAS支付MAS规定的费用,由其委托人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H条就其被任命为指定代表、暂时代表或临时代表提交文件,提交文件的费用为200美元,付款方式及时间如下:
①如委托人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申请人,则在提交时须按MAS指明的方式支付;
②如果委托人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并且:
a.在费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其未按照MAS指定的方式与MAS达成GIRO协议;或
b.其与MAS有GIRO协议,则在提交文件的下一个月的第16日前通过GIRO支付。
(2)作为任何类型受规管活动的指定代表或临时代表的个人,必须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前,缴纳MAS规定的年费,以作为该类型受规管理活动的指定代表或临时代表将其姓名保留在公共代表登记册中。

首次缴纳指定代表或临时代表姓名的年费的公式
首次将指定代表或临时代表的姓名首次录入公共代表登记册的当年,在公共代表登记册中保留姓名的年费为A/365×Y得出的金额,受监管活动为:
(a)经营资本市场产品;
(b)基金管理;
(c)为企业融资提供咨询;
(d)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或
(e)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其中:
①“A”是指指定代表或临时代表的姓名首次记入登记册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之间的天数;和
②“Y”是: A.如果受监管活动或其中一项受监管活动是代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交成员的委托人在资本市场交易证券产品,则为700美元;或 B.如果受监管活动是以下其中一项,或受监管活动为以下两项或两项以上,则为2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