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2岁的新加坡籍男子陈志豪(Eric Tan Zhi Hao,以下简称“Eric”),因欺诈性逃避进口汽车的消费税及商品与服务税(GST),被判处28个月监禁,并须缴纳419万4000新元的罚款。他承认了九项《1960年海关法》第128D条的控状,一项《1992年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CDSA)第51(1)(a)条的控状,以及一项《1871年刑法典》第204A条的控状。若未能缴付罚款,他将额外面临44个月的监禁。
2022年5月左右,新加坡海关(Customs)展开调查,发现作为平行进口商运营的“Lightspeed Performance Pte Ltd”(Lightspeed),向海关提交的汽车进口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借此逃避应缴税款。案件随后移交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以调查可能涉及洗钱的金融犯罪。CAD随即对Eric及其他涉案人员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
《海关法》与《CDSA》相关控罪
海关与CAD的联合调查显示,Eric与另外三名共谋者合谋,通过“低报进口价值”的手法(下称“低报计划”),向海关提交虚假申报。Eric利用其名下的公司Eagle 9 Automotive(Eagle 9)作为中间人,接收从汽车零售商处支付的款项。Lightspeed仅以低于实际价值的金额向Eagle 9开具发票(即向海关申报的“低报金额”)。为填补差额,Eagle 9再以“保修付款”名义,向两家海外公司K3 Strategic Ltd与K3 Strategic Limited进行额外转账,即所谓的“B付款”。
由于该“低报计划”,2022年至2023年间,Lightspeed向海关提交了485辆进口汽车的虚假《事实申报表》(DOF),借此逃避总额达353万2170.48新元的消费税与GST。这些车辆构成了涉嫌犯罪所得,属于《海关法》第128D条所列的欺诈逃税罪。其中,Eagle 9涉及190辆汽车的低报,导致逃避消费税72万3141.32新元及GST 42万4156.19新元。
调查显示,Eric明知所谓“保修服务”的发票是虚假的,实为掩盖“B付款”的真实目的。他也清楚,必须通过两家海外公司进行转账,才能实现向海关低报进口价值。基于上述行为,Eric被控参与安排,协助他人清洗涉嫌犯罪所得(即2023年的396辆汽车[1])。总计,Eric因参与“低报计划”至少获利18万8416新元。
妨碍司法公正控罪
2023年6月左右,其中一名共谋者被海关逮捕后,Eric与其他共谋者商议删除群组聊天中的WhatsApp讯息,以避免罪行曝光。Eric其后更销毁了存有相关讯息的手机,此行为已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其余三名共谋者的法庭程序仍在进行中。
新加坡政府对欺诈逃税、逃GST及相关洗钱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将坚决执法,严惩不贷。公众若掌握任何走私或逃税线索,可透过https://go.gov.sg/reportcustomsoffence向海关举报。
本案的成功侦破,有赖海关与CAD的紧密协作,透过案件即时转介、并行金融调查及情报共享,有效瓦解了复杂的“低报计划”。
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业,如贸易商或代理商,依法须举报可疑交易。根据《CDSA》,任何人在其职业、业务或雇佣过程中,若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涉及犯罪活动,必须向可疑交易举报办公室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未提交STR可能构成刑事罪。
[1]:其中385辆汽车其后以总额4683万646.45新元售予汽车零售商(直接或通过中介)。
违法处罚规定
《1960年海关法》
任何人若涉及欺诈性逃避进口税或GST,一经定罪,可被处以逃税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和/或最高两年监禁。
任何人若就影响应缴税款的事项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或应缴税款金额(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和/或最高12个月监禁。
《CDSA》
任何人若触犯第51条,一经定罪:
若为个人,可被处以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若非个人(如公司),可被处以最高100万新元罚款,或犯罪所得价值两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刑法典》
任何人若触犯第204A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8日 下午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