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2歲的新加坡籍男子陳志豪(Eric Tan Zhi Hao,以下簡稱「Eric」),因欺詐性逃避進口汽車的消費稅及商品與服務稅(GST),被判處28個月監禁,並須繳納419萬4000新元的罰款。他承認了九項《1960年海關法》第128D條的控狀,一項《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CDSA)第51(1)(a)條的控狀,以及一項《1871年刑法典》第204A條的控狀。若未能繳付罰款,他將額外面臨44個月的監禁。
2022年5月左右,新加坡海關(Customs)展開調查,發現作為平行進口商運營的「Lightspeed Performance Pte Ltd」(Lightspeed),向海關提交的汽車進口價值遠低於實際價值,藉此逃避應繳稅款。案件隨後移交新加坡警察部隊商業事務局(CAD),以調查可能涉及洗錢的金融犯罪。CAD隨即對Eric及其他涉案人員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
《海關法》與《CDSA》相關控罪
海關與CAD的聯合調查顯示,Eric與另外三名共謀者合謀,通過「低報進口價值」的手法(下稱「低報計劃」),向海關提交虛假申報。Eric利用其名下的公司Eagle 9 Automotive(Eagle 9)作為中間人,接收從汽車零售商處支付的款項。Lightspeed僅以低於實際價值的金額向Eagle 9開具發票(即向海關申報的「低報金額」)。為填補差額,Eagle 9再以「保修付款」名義,向兩家海外公司K3 Strategic Ltd與K3 Strategic Limited進行額外轉帳,即所謂的「B付款」。
由於該「低報計劃」,2022年至2023年間,Lightspeed向海關提交了485輛進口汽車的虛假《事實申報表》(DOF),藉此逃避總額達353萬2170.48新元的消費稅與GST。這些車輛構成了涉嫌犯罪所得,屬於《海關法》第128D條所列的欺詐逃稅罪。其中,Eagle 9涉及190輛汽車的低報,導致逃避消費稅72萬3141.32新元及GST 42萬4156.19新元。
調查顯示,Eric明知所謂「保修服務」的發票是虛假的,實為掩蓋「B付款」的真實目的。他也清楚,必須通過兩家海外公司進行轉帳,才能實現向海關低報進口價值。基於上述行為,Eric被控參與安排,協助他人清洗涉嫌犯罪所得(即2023年的396輛汽車[1])。總計,Eric因參與「低報計劃」至少獲利18萬8416新元。
妨礙司法公正控罪
2023年6月左右,其中一名共謀者被海關逮捕後,Eric與其他共謀者商議刪除群組聊天中的WhatsApp訊息,以避免罪行曝光。Eric其後更銷毀了存有相關訊息的手機,此行為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其餘三名共謀者的法庭程序仍在進行中。
新加坡政府對欺詐逃稅、逃GST及相關洗錢活動採取零容忍態度,將堅決執法,嚴懲不貸。公眾若掌握任何走私或逃稅線索,可透過https://go.gov.sg/reportcustomsoffence向海關舉報。
本案的成功偵破,有賴海關與CAD的緊密協作,透過案件即時轉介、並行金融調查及情報共享,有效瓦解了複雜的「低報計劃」。
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企業,如貿易商或代理商,依法須舉報可疑交易。根據《CDSA》,任何人在其職業、業務或僱傭過程中,若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涉及犯罪活動,必須向可疑交易舉報辦公室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未提交STR可能構成刑事罪。
[1]:其中385輛汽車其後以總額4683萬646.45新元售予汽車零售商(直接或通過中介)。
違法處罰規定
《1960年海關法》
任何人若涉及欺詐性逃避進口稅或GST,一經定罪,可被處以逃稅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和/或最高兩年監禁。
任何人若就影響應繳稅款的事項提供虛假信息,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或應繳稅款金額(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和/或最高12個月監禁。
《CDSA》
任何人若觸犯第51條,一經定罪:
若為個人,可被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若非個人(如公司),可被處以最高100萬新元罰款,或犯罪所得價值兩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刑法典》
任何人若觸犯第204A條,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8日 下午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