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新加坡​2020年稅務激勵計劃

2020年05月02日   •   2萬次閱讀

但第13H條主要由新加坡企業發展局負責監管,第13CA、13R、13X條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監管。這是因為激勵措施為不同的目標而制定:第13H條是為促進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融資而設立的,而第13CA、13 R、13X條是為了鼓勵基金管理行業。

第13CA條的推出是為了吸引非新加坡投資者成立離岸基金,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第13R條同樣旨在吸引非新加坡投資者的資金,並促進資金引入(即設立在岸基金)。

在2019年預算案中,政府取消了新加坡居民不能100%擁有該類資金的限制。這一限制最初是為了將激勵的利益集中在非居民身上。目前,對不合格的基金投資者(即投資基金一定比例以上的新加坡非個人)仍處以罰款作為懲罰。

第13X條旨在為新加坡的基金經理在尋求委託授權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因此,不會對新加坡居民的投資施加限制或財務進行處罰。

對於第13CA、13R、13X條項下的基金,通常沒有既定的投資政策或投資策略。在實踐中,這類基金主要用於新加坡以外的投資。這是因為第13CA條和第13R條沒有規定任何最低地方基金支出要求,而第13X條則規定最低地方支出為20萬新元。

第13H條的具體目標是增加當地初創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選擇。風投基金將主要集中在風險投資上,資金的大部分流出應該用於風險投資。根據第13H條計劃,獲批基金必須將不低於80%的承諾資本投資於由未上市初創公司直接發行且成立未滿10年的特定產品。

第13H條項下的投資分類包括新加坡的種子/早期公司、新加坡公司和對新加坡有經濟分拆的海外公司(即與新加坡簽訂業務協議、或在新加坡運營、擁有研發設施或總部,或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因此,第13H條計劃和FMI的潛在好處可能為企業和全球投資者帶來新的結構性發展機會。

2020年以來的最新出台的新加坡的相關稅務政策並沒有發生根本結構性的變化,更多的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添加與完善,但這也恰恰證明了新加坡的現行的稅務制度不僅僅是成熟,且具有強大的競爭力推進企業與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2020年4月4日,新加坡稅務局(IRAS)根據COVID-19情況的最新措施。新加坡稅務局(IRAS)自動延長個人和企業納稅申報的截止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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