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取得孩子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可以將孩子列為家庭核心的一部分以及基本住戶來購買受津貼組屋,但共享子女撫養權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想要將孩子列為基本住戶來購屋,須徵得前配偶的書面同意。
這是因為建屋局無法就父母親哪一方有權將孩子算成家庭核心進行判斷,無法和前配偶達成協議的離婚人士可與建屋局商討他們的住屋選擇,當局將視情況酌情處理。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昨天在國會答覆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關於有孩子共同撫養權的離婚夫婦購屋權益的詢問時,作出如上答覆。
孫雪玲也強調,在離婚夫婦難以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建屋局將靈活處理。「離婚人士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又缺乏家庭支持的話,當局會確保共同撫養孩子的離婚夫婦有住屋選擇,讓家長和孩子有棲身之處。」
孫雪玲透露,共同撫養孩子的離婚個案其實並不多,因為在多數情況下,孩子撫養權只會判給其中一位家長,截至2016年,只有4%的離婚夫婦共享孩子撫養權。
不過,孫雪玲表示接下來會密切留意共同撫養權的個案數量,並確保建屋局能幫助他們解決棲身問題。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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