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擬再修訂公路交通法令,取消最短監禁刑期和最短吊照期限,讓法院可自由裁量,酌情判處恰當的刑罰。
內政部周一(11日)提呈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一讀,以重新調整刑罰威懾力和相稱性之間的平衡,並加強當局對違規駕駛者的執法權力。
內政部文告指出,當局定期檢討法律以確保維持有效性。在2019年的檢討,內政部加強了對特定罪行的刑事處罰以增強威懾,尤其是提高了最高監禁刑期和罰款額度,對造成死亡和嚴重傷害的罪行規定了最低刑期和最短吊照時長,並對屢犯者以及酒後或在藥物影響下駕駛者規定了更高的刑罰。
內政部已完成另一輪檢討,評估後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整,以重新校準威懾與相稱性之間的平衡。
「擬議修正法案確保相對不太惡劣的行為不會受到過度懲罰,同時仍保留重罰惡劣罪犯的權力。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涉及取消最短監禁刑期和最短吊照期限。這將為法院提供自由裁量權,在情況允許時,例如是初犯者,或在其他道路使用者對事故負有部分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文告也舉出兩個案例進行說明。
武吉巴督西一個三叉路口發生車禍,德士闖紅燈與迎來的擁有路權的汽車相撞,導致汽車司機頸部和肩部疼痛,半側身體麻木,四次就診共休病假25天。
雖然受害者休病假至少 20 天被視為嚴重傷害,但根據傷情報告和受害者完全康復情況來看,總體傷害程度並不嚴重。
如果德士司機因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傷害而被定罪,他將被處最少一年監禁和最少吊照八年的刑罰。而根據修正案,如果因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傷害的同一罪行被判罪成,最少監禁刑期和最少吊照時長將不再適用。法庭將考慮全部情節,再決定適當的刑罰。
在另一起羅厘左轉彎時與在人行道騎車的腳踏車騎士相撞的車禍中,受害者右腓骨骨折,手肘、肩膀和雙手多處擦傷和挫傷,因此休三天住院假,並接受了非侵入性的保守治療。
如果羅厘司機因粗心駕駛造成嚴重傷害而被判罪成,他將被吊照至少五年。而根據修正案,最少吊照時長將不再適用。法庭將考慮全部情況,再決定適當的取消駕駛執照的期限。
除此之外,今年的檢討將保留2019年的所有其他修訂條款,例如最高監禁期限和罰款,以及對嚴重犯罪者的更高刑罰。
規範駕駛者的行為以減少事故發生風險也同樣重要。內政部表示,近期主要措施包括:在今年 1月強制要求最高裝載重量介於3.5至12噸之間的羅厘安裝限速器,以及從 4 月起啟動闖紅燈攝像頭的測速功能。
「重犯」和「傷害」定義
內政部一共提呈三項修正。
首先,法院將被賦予更大的酌情處置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判處適當刑罰。
對於初犯者,內政部擬取消最短監禁刑期和最短吊照期限。這適用於危險駕駛或粗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罪。
至於重犯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最短監禁刑期從四年減至兩年,造成嚴重傷害的刑期則從兩年減至一年。
這些罪行的最高刑罰沒有變化。此外,上述修訂不適用於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被告。也就是說,對於酒後駕駛罪名,最短監禁刑期即附加刑罰維持不變。
其次,修訂後的法案將為檢方提供靈活性,使其能夠根據犯罪情節選擇適當的指控。檢方將能以「傷害」罪名提控,即使事實上造成了嚴重傷害。這使檢方在決定適當的控罪時,能考慮到所造成傷害的性質,以及任何減輕處罰的情節,例如其他道路使用者是否負有部分責任。
修訂法案還促進了與其他法令條款的一致性。它明確指出了「傷害」在公路交通法令和刑事法典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第三,這次修訂將調整駕駛者的犯罪記錄如何被計入其當前危險駕駛或粗心駕駛罪行的「重犯」類別,從而加重對該罪行的處罰。
目前,如果駕駛者曾因以下任何一項罪行被判罪成,則被視為「重犯」,包括危險駕駛或粗心駕駛,非法試速或超速。如果被認定為重犯,駕駛者將受到更重的處罰。
針對駕駛者超速記錄,當局會修訂公路交通法案,規定駕駛者至少有兩次超速駕駛的前科,且超速超過公路限速或車輛限速每小時40公里,和至少有兩次超速前科,發生在駕駛人危險駕駛或粗心駕駛之前的五年內,才會被視為重犯。
「明確地說,這並不影響其他罪行如何計入駕駛者的『重犯』分類,即如果駕駛者以前曾因危險駕駛、粗心駕駛或進行非法試速而被定罪,他將被指控為重犯。如果超速駕駛是目前危險駕駛或粗心駕駛罪行的加重因素,這亦不會影響法庭酌情判處較重刑罰的權力。對於任何特定案件,法院在量刑時仍可考慮個人的超速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