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71歲男子因在20多年前猥褻當時年幼的女兒,前天(29日)被判坐牢16個月。
受害人當時年齡介於五歲到七歲之間,現年32歲。為保護她的身份,法庭下令媒體不得公開被告的姓名。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被告早在去年7月就被裁定,在1999年至2001年期間兩度非禮女兒。
受害人供證稱,父親曾在她身體不適、在客廳沙發小睡時對她下手。另一次猥褻也發生在客廳,當時母親經過並制止被告。
沒有其他人目睹事件發生,受害人的母親則否認事件發生。
受害人在審訊中表示,類似事件經常發生,估計自己曾被猥褻50到100次。她曾向兩名男友傾訴自己遭到父親非禮的事。
受害人後來在一次家庭旅行中難以忍受與父親同在一處,最終情緒爆發,在2015年8月搬離住家。
受害人曾在海外求學,之後回到新加坡,成年後報案。她在庭審時解釋,自己曾處於否認狀態,不願面對父親對她下手的事實。
即使後來逐漸意識到遭到侵害,她也不願他人知情,因為覺得這是「極其羞恥的事」。
控方指出,受害人延遲披露案件,不應影響她證詞的可信度。
辯方:被告健康問題重重 不適合在監獄服刑
被告的辯護律師鍾庭輝向法官請求司法寬恕(judicial mercy),指以輪椅代步的被告患有多種疾病,包括末期腎衰竭,不適合在監獄內服刑。
鐘律師也希望法官判被告當庭釋放,稱受害人之所以告訴母親自己被父親性虐待,是為了向母親討錢好搬出去住。
他還指受害人「似乎把人生中許多不幸歸咎於有關性侵事件」,並曾因學業或感情壓力導致精神崩潰而住院。

新加坡國家法院。(檔案照:亞洲新聞台 CNA/Ili Mansor)
法官:案情不符合司法寬恕條件
法官指出,這起案件涉及濫用信任、受害人當時年幼弱勢,以及她遭受心理傷害的證據。
她判刑時指出,猥褻行為屬於皮膚接觸,受害人當時年幼,而且還是被告的親生女兒。她也指出,被告沒有前科,但因不認罪,因此不獲減刑。
針對被告的健康問題,法官說,監獄具備足夠的醫療體系,而本案在報應、懲罰與威懾方面的需要非常強烈。
監獄方面也已經確認,如有必要,可將囚犯轉介到公共醫院接受治療、管理病情。他在服刑期間也可接受洗腎治療。
法官也表示,本案中犯罪者的情況並無特殊之處,不足以行使司法寬恕,但表示她在量刑時願意將被告的健康狀況納入考量。
被告有意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