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加坡有一定了解的人會知道,新加坡有一種名叫鞭刑的刑罰。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有名,大概是因為這一刑罰措施一直沿用到了現在,並且執法一視同仁,不光對本國罪犯實行,還打了外國罪犯的緣故。
不同的人對這一刑罰的看法不同,有的人覺得這一刑罰過於殘酷,應該廢除;有的人則反過來認為這一刑罰有著很好的約束作用,應該推廣。事實上,鞭刑或者類似的肉刑體罰,在歷史上並不是一個罕見現象,不論東方還是西方國家,在歷史上都普遍有肉刑的記錄。即便是現在,除了新加坡,臨近的馬來西亞和汶萊也依然保存著鞭刑的刑罰。
新加坡鞭刑的由來可以追溯至其作為英國殖民地的歷史。19世紀初,英國在新加坡和馬來亞地區設立了海峽殖民地,並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中。新加坡在英國統治的時期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適用樺條鞭笞(birching)的罪行相似,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的人。
新加坡獨立之後,保留了鞭刑的法律條款,並對其實施範圍進行了擴大,提高了適用鞭刑罪行的最低鞭刑次數,並增加了可以適用鞭刑的罪行種類。
什麼樣的罪行適用鞭刑?新加坡有40多種不同的罪行適用鞭刑,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搶劫、破門行竊、強姦、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有可能會被判鞭刑)、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於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敲詐勒索,以及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許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到鞭刑的懲罰,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儘管口香糖在新加坡被禁止進口,但售賣或食用口香糖並未被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進口口香糖最多只會面臨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所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
什麼人有可能會被判處鞭刑?除了要犯下適用鞭刑的罪行以外,女性、年齡超過50歲的男性,死刑犯都不會被判處鞭刑。只有經過醫生確認,身體狀況適宜、年齡介於18至50歲之間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以被判處鞭刑,而新加坡最高法院有權利對未滿16歲的青少年判處鞭刑。
鞭刑是怎樣行刑的?無論罪行的數量如何,每次庭審中,犯人最多只能被判處24下鞭刑。如果庭審分為多個階段進行,鞭刑的總次數可能會超過24下。鞭刑不會被單獨判處,而是與監禁一起判處。如果犯人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起刑事上訴,他在等待上訴判決期間不會被處以鞭刑。即使犯人沒有提起上訴,監獄署也會等待犯人可以提起上訴的有效期限過了才執行鞭刑。
鞭刑需要一次性執行完畢,不得分期執行,一旦開始,除非受刑者無法承受,否則將持續進行。如果犯人在鞭刑過程中昏迷不醒,或者醫生確認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將立刻停止。如果犯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而身體狀況不適,可以免受鞭刑,改日再上法庭,法官可能會把鞭刑改判為監禁,延長他的服刑期限。
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半英寸)。最初,鞭刑所使用的是英國的皮鞭,後改為從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進口的藤鞭。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水中浸泡一夜,以增強其柔韌性,防止斷裂和扎傷犯人。執行鞭刑的機構為新加坡監獄署,每一鞭的最低時速達160公里/小時,打擊力度至少90公斤。鞭刑的傷口通常需要一個星期到一個月的時間才能完全康復,一般來說,傷口癒合後會留下永久性疤痕。

新加坡鞭刑之所以世界聞名,大概是因為1993年的Michael Peter Fay案件。當時18歲的美籍犯案人由於在當地民眾的汽車上故意塗鴉、砸玻璃並涉嫌偷竊,被新加坡法庭判處罰金3500新幣、監禁4個月和鞭刑6下的刑罰。由於涉及美國公民,該事件在美國引起了爭議,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出面與新加坡政府協調,要求寬大處理。最終犯案人被改判鞭刑4下,並於1994年執行。目前,尚未有中國公民在新加坡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鞭刑的重要報道。
有一些國際人權組織批評鞭刑是野蠻的刑罰,但新加坡政府並不為所動,堅持不廢除鞭刑和死刑,並認為對一些罪行施以重刑是有遏制犯罪行為的作用的。從新加坡本地民眾的看法上,目前也沒有對鞭刑這一刑罰的大規模反對現象出現。這麼看來,鞭刑這一刑罰還會在新加坡保留相當長的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