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在兒童與青少年保護院舍工作的男子,性侵了一名此前在該院舍居住的15歲少女。該少女在離開院舍後,與該男子開始了戀愛關係。
在減輕刑罰的陳述中,該男子聲稱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並主張自己被受害者「情感操縱(gaslighted)」,稱是對方在誘導他。
這名31歲的新加坡男子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於周四(10月29日)被判處兩年半監禁。
他承認了三項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另有五項指控被納入量刑考慮。
由於法院下令保護受害者的身份,該男子的姓名以及少女曾居住的院舍名稱均不予公開。
案情回顧
案發時,該男子27歲,在一家臨時安置與評估中心工作,負責監管男性居民。他於2021年4月加入該中心擔任青少年社工。
臨時安置與評估中心是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兒童保護服務機構下屬的住宿設施,為需要保護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臨時照顧。
受害者當時15歲,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被安置在該中心。
兩人在中心相識,儘管該男子的職責並不直接涉及該少女。
在工作人員陪同下,男女居民一起玩遊戲時,兩人產生了互動。
2022年2月,受害者被轉移到另一家院舍。她給中心的工作人員寫了告別卡,其中包括該被告。
法庭獲悉,由於少女當時對他有好感,她在給他的便條中留下了聯繫方式,並親手交給了他。
隨後,該男子在2022年3月聯繫了她,兩人開始頻繁聊天。儘管該男子深知不應與中心現任或前任居民接觸,但他依然如此。
2022年4月,兩人見面。該男子兼職擔任Grab私家車司機,他開車將少女從學校接走,帶到停車場聊天並牽手。
他請求少女做他的女朋友,對方同意。此後,兩人見面次數增加,該男子偶爾對少女進行猥褻。
他還將她帶到家中,對其進行了性行為。
檢方表示,2022年5月,該男子還要求少女在車內與其發生性行為。儘管少女內心並不情願,但因為覺得自己愛他而同意了。
2022年5月25日,兩人在該男子的家中發生了性關係。
此事在院舍的一名工作人員注意到少女穿著一件不屬於她的軍隊行政T恤後被揭發。
在詢問下,少女最終承認自己與該男子在交往,而該男子正是她之前居住場所的工作人員。
該男子在得知指控後辭職。
「我也是受害者」
副檢察官Yohanes Ng請求法院判處該男子30至36個月監禁,稱該男子利用受害者對他的好感,強迫其進行各種性行為。
在減輕刑罰的陳述中,該男子卻表示自己「在這段關係中度過了艱難的時光」。
他補充道:「我認為大部分時間我都被操縱了。我一直被『情感操縱』。」
(註:情感操縱是指一種心理操縱形式,使人懷疑自己對事件的認知。)
該男子稱,他感到在關係中必須承擔主導責任,同時將受害者的行為解讀為她想要什麼的信號。
他還聲稱,在戀愛的前幾周,是少女發起了性話題和「污談」。他覺得他「一直被引導」,因為「這類話題意味著對方想把關係推向某個方向」。
他說自己慢慢妥協了,試圖做一個「酷男友」。
「甚至在發生性行為時,我都沒有信心,」他說。
該男子表示,他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他補充道:「在整個戀愛過程中,我一直在給她買東西。」
「有時她不回我消息,而是和自己的朋友玩遊戲,所以我也遭受了很大的心理創傷。」
地區法官Lee Lit Cheng隨後就事實陳述中關於他強迫受害者進行性行為的部分進行了詢問。
該男子承認了這一點,但辯稱受害者經常吹噓自己的舌釘以及那種感覺。
他補充說:「我想,既然你這麼說了,那我為什麼不接受呢。」
對此,檢方Ng先生表示,被告本質上是在為自己的行為指責受害者。
Ng先生補充道:「考慮到他比受害者大12歲,而受害者還年輕且容易受影響,這正是法律保護16歲以下人群的原因。」
「我們承認他們處於戀愛關係中,但這種關係從一開始就是完全不恰當的。」
Lee法官表示,被告知道受害者是一個脆弱的年輕人,作為一名成熟的成年人,他不應該聯繫受害者並啟動一段最終演變為性關係的戀愛關係。
法官同意該男子的減輕刑罰陳述顯示出其缺乏悔意,且對其犯罪行為缺乏反思。
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罪行,被告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或被處以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