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和中國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財產收益!
01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02
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03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於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
04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構成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05
除第四款外,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其在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其他法人資本中的股份、參股、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 該公司或其他法人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06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本條以上各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徵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