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郎遭SMRT巴士撞倒,肝臟以及腦部多處受傷,稱事後失憶,時隔3年多才向車長索賠。法官認為對方車禍後無法在短期內確定車長身分,提出的索償有效,判車長賠償85%的損失。
這起車禍於2016年5月14日凌晨12時35分左右,發生在義順1道。涉事女郎江嘉典(音譯)在該處交通燈過馬路時被一輛SMRT巴士撞倒,隨後由救護車送院。
她的傷勢嚴重,包括頭部、腦部受傷,骨折、肝挫傷等等。

女郎向SMRT巴士車長索賠。(示意圖)
時隔3年4個月及4天後,她於2019年6月18日向法庭申請傳訊令狀,要向涉事的巴士車長廖柄嚴(音譯)索賠。
車長並未否認疏忽,雙方在審訊前也同意,若傷者的索賠在訴訟時效法令下有效,車長願意負上85%的車禍責任。
根據法令,涉及個人受傷的索賠,應在至傷後3年內,或者訴方具備提出索賠所需認知起的3年之內提出。
女郎指出,事發後8周內都不知道涉事車長的身分,而一名神經外科醫生供證時也說,女郎患有創傷後健忘症,頭部傷勢至少需要8周恢復。
法官認為,雖然辯方稱傷者事發後不久就知道車禍時間、地點以及涉及SMRT巴士等資訊,但不代表她當時就有能力通過這些資料確定涉事車長的身分。
法官下達間中裁決,判定車長得負85%責任,賠償金則有待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