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將於2026年8月5日在法庭上起訴一名56歲男子和一名50歲女子,兩人涉嫌參與洗錢犯罪。
2024年8月,警方收到舉報,一家海外公司遭遇冒充詐騙,詐騙者指示將資金轉移至該男子和該女子在本地開設的銀行帳戶中。調查顯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該56歲男子在個人帳戶中收到了近20萬新加坡元,其中包括來自一名海外詐騙受害者的47,450美元,其餘資金被認為源自其他詐騙受害者。隨後,這些資金被轉移至其他實體,包括一家由該男子擔任董事的本地公司。
該男子將被指控:
九項違反《1992年貪污、藥物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案》(簡稱「CDSA」)第54(3)條並根據第54(5)(a)條處罰的罪名,原因是其帳戶持有上述資金;
一項違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並根據第157(3)(b)條處罰的罪名,原因是其在履行公司董事職責時未能盡到合理的勤勉義務。
在調查過程中,該女子的銀行帳戶也被發現。記錄顯示,她在2024年8月從一名「愛情詐騙」受害者處收到了超過9,000新加坡元。調查發現,儘管該女子對資金來源存有懷疑,但她並未進一步詢問,而是在另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指示下,將其中8,000多新加坡元轉移給了一名陌生人。
該女子將被指控:
一項違反CDSA第54(3A)(a)(ii)條,並結合第54(3A)(b)(i)條且根據第54(6)(a)條處罰的罪名。這是自2024年2月8日新罪名生效以來,首批針對「魯莽洗錢」進行起訴的案件之一。
根據CDSA第54(5)條,若個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持有該財產,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或最高50萬新加坡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CDSA第54(6)條,魯莽轉移代表他人犯罪所得財產的行為,最高可被判處5年監禁,或最高25萬新加坡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公司法》第157(3)(b)條,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未能盡到合理勤勉義務,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警方對任何參與洗錢活動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將依法嚴肅處理犯罪者。為了避免成為此類犯罪的共犯,公眾應堅決拒絕他人要求使用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代收或代轉資金的請求,並在處理任何涉及財務交易的請求時保持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