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有一廣州朋友,住在一個有五千住戶的大型小區。他不時向我講述他們小區里的種種奇遇,內容包羅萬象,從物業擅自把游泳池租給商業機構,到小區里的車子被砸,再到業主和物業人員互毆。簡而言之,物業公司無法無天,而業主們又無可奈何。
這位朋友問我,新加坡有沒有這種情況?
應該沒有。新加坡雖然也有管理混亂的小區,但物業擅自把小區設施租給外人是聞所未聞。這其中有多重原因,但圍繞其中的,是新加坡法律的完備和強大的執行力度。
在新加坡,私宅小區的治理(政府組屋和別墅等不適用),有一部專門的法律 —「樓宇維護及分層管理法」。這部法律完整地規定了小區物業管理的基本框架,大到小區集體拆遷、更換物業公司,小到業主大會怎麼開、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等等,都能找到具體條文。下面試舉幾例。 年度業主大會
和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類似,每個小區每年都要舉行一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主要干三件事,選舉業主委員會、審核財務年報以及表決各種動議。這其中,表決各種動議通常是最熱鬧的。
每個屋主都可以在會前提交各種動議。動議有時極瑣碎,比如有住戶提議在公共區域多買幾張桌椅,安一個微波爐等等。有時候涉及比較大的工程,比如提議小區多加一面牆、多開一條小路。也有一些管理條例的提議,比如提議對亂扔垃圾者重罰等等。
這些提議都會交由業主大會表決,而法律則細緻地規定了每一類動議所需要的多數票。比如撤掉某個業主委員會委員,只需要超過50%的票數,但是像出租小區的健身房給外人使用,則需要超過90%的贊成票。一般來說,像上面提到的這些買微波爐重罰亂扔垃圾的動議,需要的贊成票都是75%。
換句話說,25%的反對票就可以否決動議,充分地照顧了少數者的聲音。以我們小區為例,今年付諸表決的幾個動議,大多數都被否決了。而贊成的票數,基本都在50-74%之間,如果是採用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則這些動議都會順利通過。再考慮到業主大會的出席率通常不足30%,其實只需要很少的票數就足以動搖一個決議。
在小區的自治實踐上,除了不簡單地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另一個原則是業主們並非一人一票,而是根據居住面積來確定每戶的票額:面積越大,投票額越多。不過權利也對應著義務:面積越大,物業費也越高。而拖欠物業費的,則直接被剝奪投票資格。 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
上面這種事事表決的方式很容易讓人誤會這是在搞「直接民主」。畢竟,連買個微波爐都要表決,還有什麼事是不需要投票表決的呢?但實際上,業主大會每年只開一次,一個小區的絕大多數事務,既不可能,也並非是通過投票來推動的。
業主大會會選舉出一個業主委員會,而這些業主代表有權決定聘用哪家物業公司。一旦物業公司上崗,公寓的日常運作,比如治安巡邏、電力供應、游泳池清潔、修剪樹木、電梯維護等,就都交給了物業公司。這些日常的事務是不需要表決的,需要表決的只是「多出來」的事務。
不過業主們也有足夠的手段來監督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雖然不需要事事投票,但是物業的日常運作是需要和業主委員會充分溝通的,主要的開支等等也需要定期公示。除此之外,業主們也可以在業主大會上投票決定換掉物業公司。 物業費和財務公開
和中國城市的小區相比,新加坡私宅的物業費相當貴,每平方米的物業費,大約是中國的5-10倍。也因此,在新加坡,以投資角度而言,物業費是一筆重要的持有成本。相比之下,房產稅反而少得不值一提。
物業費貴主要是人力成本高。以我們小區為例,人力成本 -- 保安、清潔工、辦公室的文職人員 -- 就占了總開支的六成。除此之外,有一部分的物業費需要儲備起來,為數年一遇的大翻修做準備。比如法律規定私宅每七年要重新粉刷外牆,在人力成本高企的新加坡,這是一筆非常龐大的開支,因此有必要通過每年的儲蓄積累來慢慢籌資。
每年的業主大會召開之前,物業公司都要提前做好財務預算,並據此建議當年的物業費額度。這個數額經業主大會辯論、表決、通過之後,就馬上付諸實施。
除了財政預算,物業公司也需要準備好上一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詳細記錄各項開支和收入。財務報表之詳盡,有時令人瞠目。比如我們小區有個很不起眼的自動販賣機,這台機器每年的盈利也都寫在了報告里。
當然,物業能順利開展工作的前提,是物業費能夠按時足額上交。在新加坡,這也不是大問題,遲交的業主要額外繳納滯納金。此外,如果一直不交,小區也可以請律師向其發送律師函。值得一說的是,滯納金的年息也是由業主表決確定的。在我們小區,這個利率是10%。 鄰里糾紛
下水道漏水,算是常見而又棘手的糾紛。因其共有屬性,很多時候難以釐清責任,成為一筆糊塗帳。而受影響的住戶又不能久等,因此在很多地方,基本上是「誰受害,誰解決」。
在新加坡,對於私宅的管道漏水,法律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即除非樓上住戶能證明與己無關,否則默認是承擔全部責任。舉個例子,如果八樓的住戶發現天花板在滴水,他有權利要求和九樓的住戶一起展開調查。如果確認是九樓的管道導致八樓的天花板漏水,則維修費用全部由九樓承擔。
事實上,我自己就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廁所天花板漏水,我查看了管道,發現是樓上的下水道引起的,於是馬上通知了物業。物業過來確認了問題之後,餘下的事情就全部交給他們協調了。這中間雖有小波折,但最後還是樓上的住戶承擔了全部費用,迅速把管道修好了。
如果糾紛的雙方和物業不能達成一致,還可以選擇提交給專門的仲裁機構來裁決。但樓上的一方少有這麼乾的。這是因為一來要出席聽證會,耗時不少,二來有至少500新幣的仲裁費,需要敗訴一方承擔,加之法律已經明確了樓上的一方有舉證的義務,因此實際上樓上一方勝算不高,選擇在初始階段就配合樓下解決問題算是最不壞的策略。 法律和小區自治
「樓宇維護及分層管理法」規定的詳盡有時候超乎想像。比如,它規定了業主委員會不得超過14人。又比如,它規定當業主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最低要求時,需要再等半個小時再開會。
乍一看,這類事無巨細的規定,和小區自治的精神似乎是不符合的。但仔細研究法條會發現,法律其實只是規定了一些「元問題」,具體條例的制定,還是給了小區業主非常大的自由度。而「元問題」的規定,很多時候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內耗。
像業主委員會的最佳人數,每個小區可能各有不同,但為了討論出最佳人數,有時可能要經歷無休止的扯皮。再比如開會時間,有的人為了推進議程可能急於表決,而有的人為了爭取足夠多的反對票,可能傾向於再等等。這時候法條的意義在於以一刀切的方式終止爭論,從而使得會議能夠聚焦於真正值得討論的議題。
在「元問題」之外,法律的規定其實不多。政府也鼓勵小區內的問題,由小區成員協調解決。比如小區是否可以養寵物、是否對每個家庭的第二輛車收停車費、對亂扔垃圾者的處罰力度,都是交由業主投票決定的。也正因此,不同小區之間是參差多態的。這也正是新加坡私宅不同於政府組屋的一個重要方面。
高樓小區的困境
不過,新加坡大概是幸運的例外。在新加坡,500戶的小區就已然是大盤了,一些更小的樓盤甚至只有十幾戶。但在廣州,甚至有一萬五千戶的超大型小區,規模堪比新加坡的一個市鎮。小區規模越大,組織複雜度就越高,而每個業主的那一票就更顯得無足輕重,這自然釀成了公地悲劇。 另一方面,法律的保障之外,小區的有效治理仍高度依賴於業主委員會這個「志願者組織」:業主代表沒有酬勞,而業主之間有限而脆弱的信任,讓代表們要經常承受質疑。一旦積極性受挫,小區不免出現沒人願意出來當代表的尷尬局面。這種情況即使在新加坡也不鮮見。 而從全世界範圍來看,隨著樓齡的增長,高樓小區的治理難度呈指數級增長:建築設施的老化和翻修、消防、物業費徵收、拆遷等重大決定的磋商等等,每一項都是世界難題。而一旦處理不善,小區就難免走向衰落的末路。這,大概才是正常的歷史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