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通過《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和《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人(雜項修訂)法案》,通過加強我國對企業服務的監管制度,以及提高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人的透明度,更好打擊洗錢活動。
財政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就兩項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企業服務供應商 在打擊洗錢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可為企業提供一系列服務, 包括協助企業遵守監管要求。
財政部第二部長英蘭妮說:「企業服務供應商可在許多關鍵地方為公司提供支持,他們也防止公司被濫用。因此需要受到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的監管,確保他們履行義務。」
《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主要擴大監管制度,所有在我國提供企業服務的業者都必須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註冊 成為企業服務供應商,不履行職責打擊金融犯罪的 企業服務供應商及高級管理層也將遭罰款。服務供應商在為企業 安排掛名董事人選時也須更嚴格審核,確保對方適合這個職務。
至於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人(雜項修訂)法案,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人必須確保相關登記信息的準確性,公司也必須把掛名董事的提名安排訊息提呈給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英蘭妮強調這兩項法案是當局持續加強打擊洗錢活動的一部分。
英蘭妮說:「在30億洗錢案之前,針對這些法案的修訂和制定已在進行中,所以這些修正並非僅僅針對30億洗錢案。」
不過當局把從這宗案件吸取到的經驗,以及反洗錢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見解,用於完善修訂案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