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統計,目前該國銀行管理著近2,000億美元的私人財富,近年來吸引私人財富的增幅一直保持在15~20%之間,全球30多家頂級個人理財和財富管理公司駐紮於此,為當地銀行機構帶來了業務繁榮。

新加坡正是成功地利用了離岸金融市場與金融衍生市場的創新潮流,成為與東京、中國香港並列的亞洲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對於不希望受到注意的金錢來說,新加坡是一個越來越受歡迎的目的地。對於外來資金,新加坡的管理比較寬鬆。
新加坡的稅率非常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富豪來說都非常有吸引力,沒有遺產稅,而且對公民及綠卡持有者在新加坡以外的收入均免稅。
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的富豪都面臨著如何讓資產儘可能的保值增值的問題,而新加坡VCC基金就是一種十分合適的理財方式。
2018年11月,新加坡政府發布《2018年可變動資本公司法案》,推出了一個為投資基金量身定做的全新的法律載體——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
作為在岸的基金主體,VCC無論是從靈活性、隱私保密性、還是稅務角度來看,都已經完全不輸開曼等地的離岸基金架構!新加坡因此也成為除盧森堡、愛爾蘭、蓋曼群島、模里西斯等之外的又一個基金設立熱門地。

VCC的稅收優惠包括基金稅收優惠和管理人稅收優惠兩類。
(一)基金稅收優惠
基金稅收優惠包括離岸、新加坡境內和特級基金三種免稅計劃。
1、離岸基金免稅計劃
(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2、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
(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 SITA)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制,但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a) 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基金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髮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e)需要MAS的批准。
3、特級基金免稅計劃
(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該免稅待遇適用於所有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託和合夥企業,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非公司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兩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a)基金規模不低於5,000萬新幣;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於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註冊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員(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專業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為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c)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不低於2.5億新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