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顯揚日前在臉書的一篇貼文因含有不實內容,接獲更正指示。(檔案照片、取自李顯揚臉書/紅螞蟻製圖)
作者 王震宇
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部長租住黑白洋房事件,原以為隨著涉事的內政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和外交部長維文,於7月3日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後就告一段落。
不料,時隔近三周,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的次子、李顯龍總理的弟弟李顯揚無預警在個人臉書帳號上發文,讓事件又掀起一陣波瀾。

李顯揚指政府為萊道路26號和31號國有房產的翻修費用買單,是因兩名租戶是部長,並在同一篇貼文中說新報業媒體信託誇大發行數據。
他在本月25日接獲更正指示,當晚就發文附上更正指示通知,說明貼文含不實內容。不料他隨即又發了一則貼文堅持之前的說法,還稱「POFMA更正指示具誤導性」。

27日,尚穆根和維文分別在臉書發文說,他們已向李顯揚發出律師信,要求對方就誹謗性言論道歉、撤回指責,以及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照辦將會面對起訴。

李顯揚29日在臉書對此做出回應,他指尚穆根和維文錯誤理解了他的話。
他說,當時的貼文是在英國發表的,「如果尚穆根和維文認為他們確實占理,那他們就應該來英國起訴我」。
今年3月初,李顯揚曾在臉書上髮長文,暗示自己不會再回來新加坡。
本月初,岳父林崇椰教授辭世時,李顯揚也發文說,他和妻子林學芬以及長子李繩武「多麼希望能出席喪禮話別」。種種跡象顯示,李顯揚這陣子應該會留在海外。

尚穆根(左)和維文在臉書發文說,他們已向李顯揚發出律師信,要求對方就誹謗性言論道歉、撤回指責,以及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照辦將會面對起訴。(gov.sg視頻截圖)
不少網民心中都有同一個疑問:
李顯揚目前人在國外,即使兩名部長真想起訴他,會不會鞭長莫及?身處國外者可否在新加坡被起訴?
綜合接受新加坡媒體訪問的律師所提供的專業意見:
在海外發表誹謗言論的人,依然有可能在新加坡被起訴。
無法當面把訴狀交給答辯人該怎麼辦?
有律師猜測,兩名部長很可能會提出民事誹謗訴訟(civil defamation suit)。
在這樣的情況下,起訴人必須先提出訴狀(originating claim)。這是一份發給答辯人、用來通知他們訴訟程序的正式文件。
法庭在審理申請時會把多個因素納入考量,包括是否為審理該訴訟的適當法院,以及答辯人目前居住在何處。

起訴人若無法當面把訴狀交給答辯人,可以選擇通過Singpass應用把訴狀發送至對方的帳號。(聯合早報)
如果答辯人定居在新加坡,或很可能還身處新加坡,起訴人可嘗試當面將訴狀傳遞給答辯人。
倘若這麼做不成功,起訴人可向法庭申請,選用替代傳遞(substituted service)訴狀的方式,包括用電子郵件、WhatsApp,SingPass應用等方式,把訴狀發送給答辯人。
起訴人必須先獲得法庭批准,說明他們曾兩次嘗試當面傳遞訴狀給答辯人但不成功。
李顯揚該怎麼做,是否得回來新加坡?
有意對訴狀提出異議的答辯人,必須在收到訴狀的21天內,發出是否對索賠提出異議的意向書。
也就是說,如果李顯揚有意提出異議,他就得在收到訴狀的五個星期內提交答辯書。
假使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限制內發出意向書或答辯書,法庭可發出缺席裁決(default judgement)。
此外,律師也說,如果李顯揚正式被起訴,他極有可能必須回到新加坡答辯。
雖然李顯揚在海外「遠程」指示律師不無可能,但如果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必須傳召他出庭供證,一般程序都會要求答辯人親自出庭。
如果李顯揚選擇不回來,無法親自出庭,他還可以向法庭申請以視訊連結(video link)方式作證。
然而,法庭是否批准這項申請,也基於多方面考量,包括答辯人為何不能在新加坡親自供證的原因、他要求作證的地點在行政和技術設施上的安排等。律師們透露,獲批的案例並不常見。
總體來說,如果李顯揚申請以視頻連接供證不獲批准、而他又沒有回返新加坡親自供證,訴方就可申請缺席裁決,直接獲判勝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民事訴訟案的其中一方收到通知但未出庭,法庭仍可繼續審理案件,也能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裁決。
若李顯揚最終被要求賠償,會出現哪些情況?

新加坡高等法院。(海峽時報)
假設李顯揚被起訴後最終敗訴,那麼與其他民事訴訟案的處理方式一樣,他就必須支付法院裁定的損害賠償金。
針對李顯揚不在新加坡,執行判決是否有難度,有學者認為,李顯揚在新加坡有資產,要執行判決的問題不大。
如果李顯揚繼續留在海外,沒遵守法庭命令支付賠償金,法庭可能會對他發出執行令,導致其國內資產被沒收和變賣,甚至面臨破產。
律師說,如果索賠金額超過25萬新元,那案件將會提交高庭審理。
新加坡VS英國,哪裡才是最合理的訴訟地?
《聯合早報》引述律師和法學專家報道說,除了李顯揚,涉及這起事件的所有各造(包括兩名部長)、證人(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人員等)和文件證據都在新加坡,因此新加坡法院是最能照顧到各造利益,且最能達到公正合理目的的法庭。
有鑒於此,要證人飛到英國供證,以及在英國開展文件披露程序,花費肯定很高,所以在英國打官司的機會不大。
有律師補充說,遭誹謗者如果人在新加坡,就應該在新加坡展開訴訟,因為這跟新加坡有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