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一名女子因懷孕期間被解僱將僱主告上法庭,法官裁定她勝訴,僱主無理將她解僱須賠償約12萬2000新元。
新傳媒英語新聞網站CNA報道,原告娜薇妮原本是一家會計公司的財務部門主管,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這家公司在解僱她後,起訴她挪用超過10萬新元的公款和違反聘約。她則反訴公司和唯一的股東霍斯勒無理將她解僱。
主審法官在書面判詞中說,原告的僱主沒有提出解僱她的充分依據。至於辯方對原告挪用公款的指控,法官指出,原告提取的款項是支付給霍斯勒的股息和股東所得,而且有霍斯勒本身簽字的銀行交易記錄為證。
法官最終判處辯方須支付近12萬2123新元的賠償給原告,另加年利率5.33%的利息,日期從她被解僱當天算起,直到判決公布當天為止。這筆賠償包括:原告的花紅、離職通知期期間的薪水、僱主須繳交的公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