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察部隊將於2026年2月26日對20名年齡介於21至52歲之間的司機提起酒後駕駛指控。這些司機均在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間的執法檢查中未能通過呼氣酒精測試而被逮捕。其中7名司機還面臨額外指控,包括未謹慎駕駛、將車輛停放在妨礙他人之位置、超速以及多次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
以下是七起典型案例詳情:
2025年7月10日,一名42歲男子在上武吉知馬路行駛時撞上右側路緣。經檢測,其駕駛時處於酒精影響下。該司機為酒駕慣犯,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65(1)條,被控酒後駕駛及未謹慎駕駛兩項罪名。
2025年7月30日,一名47歲男子在淡濱尼大道5號行駛時失控,撞上交通燈柱與路緣。其血液酒精濃度超標,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65(1)條,被控酒後駕駛及未謹慎駕駛。
2025年10月1日,一名26歲男子在淡濱尼高速公路(TPE)行駛時失控撞上路緣。經檢測確認其酒後駕駛,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65(1)條,被控酒後駕駛及未謹慎駕駛。
2025年11月9日,一名28歲男子在泛島高速公路(PIE)以每小時112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同時被檢測出酒後駕駛。他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63(4)條,被控酒後駕駛及超速兩項罪名。
2026年2月6日,一名44歲男子同樣在泛島高速公路(PIE)以每小時112公里超速行駛,並被證實酒後駕駛,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63(4)條,被控酒後駕駛及超速。
2026年1月25日,一名21歲男子將車輛停放在路旁的第33巷,調查發現他飲酒後駕車,隨後在駕駛座上睡著。他將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122條,被控酒後駕駛及將車輛停放在造成他人不便之位置。
2025年9月19日,一名52歲男子在東海岸 Parkway 接受檢查時被查出酒後駕駛。該司機曾在2010年因酒駕被吊銷駕照12個月,此次若定罪,將面臨強制監禁刑罰,並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被起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條,酒後駕駛的處罰包括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及以上定罪,則罰款升至5,000至20,000新元,並強制監禁最長兩年,且可能被吊銷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
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將車輛停放在造成他人不便位置的違法者,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再犯,罰款可達5,000新元、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酒後駕駛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對此絕不姑息,將堅決對酒駕司機採取嚴厲執法措施。公眾應牢記:若計劃飲酒,則切勿駕車,建議改用計程車、私家車服務、公共運輸工具、代客泊車或指定非飲酒司機護送回家。所有駕駛者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附件

案例2(b):47歲男子在淡濱尼大道5號酒駕時撞上交通燈柱與路緣的車輛照片。

案例2(c):26歲男子在淡濱尼高速公路(TPE)酒駕時撞上路緣的車輛照片。

案例2(d):28歲男子在泛島高速公路(PIE)以每小時112公里超速行駛的車輛照片。

案例2(f):21歲男子在榜鵝第33巷將車輛停靠後睡著的車輛照片,其酒後駕車並昏睡於駕駛座。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2月25日 晚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