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未經許可被拍視頻了,我能怎麼做?

2024/01/26   •   1萬閱
新加坡肖像權法律解讀:在公共場所拍攝無需授權,非公共場所需徵得同意。了解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下的拍攝規定,以及如何應對不法拍攝行為。包括非公開活動、臨時私人區域等特殊情況的解讀。

「誰允許拍我的?馬上刪了,否則告你侵犯我肖像權!」

「我們有肖像權,你無權拍攝,馬上離開!」

「你不經我同意,用了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權!付我$500!」

「這是私人場所,未經同意拍攝我照片,你涉嫌違反PDPA!」

這些話是不是很熟悉?

尤其最近發生「英國鋼琴家事件」之後,許多讀者來問《新加坡眼》,如果在新加坡,被人拍攝了,能要求對方刪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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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於是諮詢律師,給大家科普科普。

首先,新加坡法律中並不存在「肖像權」一說。

只要是在公共場所(例如馬路上、公園裡、旅遊景點),任何人都可以對任何題材進行拍攝並發布,一般來說,並不犯法也不侵權。

很簡單的道理,想想就知道了。如果你到了魚尾獅公園,想拍視頻或照片,遊客很多,有可能一個個去問「我拍照會拍到你,請問可以嗎?」

顯然行不通。

因此,在公共場所不存在「你不能拍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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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公共場所拍攝的這些視頻,很多事不會引起公眾關注)

但是,如果是在非公共場所(比如在學校里、宴會、會議、演出進行的非公開活動),而且拍攝者不是個人,而是代表公司或單位,那就另當別論了。這時進行拍攝就必須取得同意,否則,如果拍攝結果造成對被拍攝人的損失,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

注意了,即便是在公共場所,但是在明顯劃分的臨時私人區域,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組屋地面層空間,有居民在辦紅白事。這時,原本是公共場所的空間,由於在辦非公開活動,就成了臨時的私人區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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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Mailer Diablo

所謂「非公開活動」,是指未經邀請或未購票不得參與的活動,通常會有明顯劃分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就屬於「非公開活動」。

在新加坡出席非公開活動時,主辦方往往會以電郵或現場貼海報的方式通知:「本次活動將有人拍攝」,這就是盡了告知義務。如果不同意被拍攝的,可以不出席,或選擇把自己的臉部擋起來,但無權制止現場拍攝和發布。

要注意的是,即便出席非公開活動,比如宴會或會議,公司或單位包括主辦方要拍攝需要取得同意,但個人要拍攝,是無須取得同意的。例如你參加個研討會,台上坐個專家高談闊論,你身為個人把這個拍攝下來並上傳網絡,並不違反PDPA的規定。

還有一個情況要特別注意,在參加晚宴或會議時,三兩朋友在談話或喝酒,這時主辦方委派的攝影師或媒體上前拍照,如果大家一起擺pose讓攝影師拍,這一舉動可以被理解為默許。

那麼,在新加坡街拍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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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ixabay

有個現成的例子。前幾天,新加坡時任交通部長易華仁被控上法庭。

當時,媒體上到處都是易華仁下車之後走進法庭的照片,以及他面控之後,走出法庭的照片。

這些照片都是在公共場所拍攝,因此,不違反PDPA。

甚至,他坐到車子裡了,你隔著車窗拍攝,也沒問題。

但是,如果他到了律所跟律師討論,或者在他家,那麼,這時就不能進去拍攝,除非有他的同意,因為這不是公共場所。

好了,說完了PDPA,我們現在說一說不歸PDPA管的兩個特殊情況。

一種特殊情況是,如果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牟利,比如用在廣告上,那就可能構成侵權。請注意,這裡有個必要條件,就是「進行牟利」。

還有另一種特殊情況是,使用他人肖像,同時配上侮辱性、恐嚇性字眼,就可能構成騷擾;如果配上誹謗性內容的文字,就可能構成誹謗。

最後,我們參考一下中國的法律。

中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同時,民法典也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理論與學術委員會認為,上述第四條和第五條,可以適用於微信、微博、自媒體中,拍攝他人肖像並利用的行為,但需強調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

同時,對於表現宏觀場面的影像中出現的人物,該委員會認為,由於這些人物肖像具有不可避免性,一般不認定為使用其肖像。

好了,現在我們回來說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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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ixabay

被人拍攝了,怎麼辦?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沒什麼「怎麼辦」,什麼也辦不了。如果不願被人拍攝,恐怕只能「三戴同擋「——戴帽子、戴墨鏡、戴口罩,全部給擋起來,不讓人拍到。

如果是在非公共場所,那就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主辦方已告知現場有攝影。這時,如果你仍選擇出席,那就等於默許被拍攝,同樣不存在「怎麼辦」。

情況二、主辦方未告知現場有攝影。你發現有人在拍你,拍攝者是個人,不是單位不是主辦方也不是媒體,那也不存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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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主辦方未告知現場有攝影。你發現有人在拍你,拍攝者是單位委派或媒體,這時你可以阻止;如果對方不停止拍攝,你可以向PDPC舉報。

簡單說,在PDPA框架下,違法行為要成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在非公共場合

二、拍攝者代表單位,不是個人

三、未得對方允許或默許

希望這篇科普文章對大家有些用處,歡迎交流,歡迎轉發。

ABC丨編輯

CY丨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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